青海省人社厅、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从4月1日起,青海施行新政策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根据《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新政策打通了符合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补贴的通道;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只有参加城乡居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才能享受缴费补贴。
《通知》明确,征地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实际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个人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征地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据悉,青海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小于当年个人实际缴费金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死亡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录用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后,补贴资金余额暂予封存,待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系数(139)计算月待遇。
《通知》还提出,县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子账户,专门用于所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精准记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划拨、支付等关键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精准落实到位,杜绝漏发、错发。(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邢生祥)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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