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与赖某两人本是初中同学,由于早恋,已满十六周岁的刘某,明知赖某不满十四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赖某父母得知此事后,报了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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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有人说,依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刘某所实施的行为虽不属十分严重,不应认定犯罪。但是,法院从维护对幼女特殊保护的更高原则立场考虑,认为一方已满16周岁,另一方不满14周岁,原则上应构成强奸罪。除非能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且双方自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是本案中刘某显然知道赖某未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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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对行为人是否以强奸犯罪论处时,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处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阶段,而不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主要是考虑到,基于特别保护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身心健康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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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时与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恋爱交往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至行为人刚满十六周岁时,二人仍保持两性关系,后因幼女父母报案而案发。如果经综合考察,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宜机械地以十六周岁为界限,对十六周岁前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对刚满十六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即以强奸罪论处。
同时,要明确行为人应当是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的,即使该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也应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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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鉴于男方的年龄限定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并考虑幼女身心发育特点,适当的年龄差距范围基本可以明确,即差距限定在四岁左右相对较为合理。
如,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方与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方与不满十二周岁且双方年龄差距在四岁以上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男方辩称系与幼女正常恋爱交往,那么也涉嫌犯罪。当然,双方年龄差距只是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是否值得刑事处罚的其中一项因素,不应予以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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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在与幼女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引产、流产,单就后果来看,不能说不严重,但是否一律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不宜一概而论。类似案件,如果双方确实存在正常恋爱交往关系,年龄差距也不大,如差距小于一周岁或者二周岁,司法机关判断对行为人是否以强奸罪论处,要特别慎重。对于双方成年亲属自行协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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