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所有权确认及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能否通过一份内部协议,主张该房屋完全归自己所有,进而在去世后将其作为个人遗产全部遗赠给他人?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所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份“分手协议”与一份公证遗嘱
原告钱某1系钱某2的侄子。钱某2与被告狄某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3月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2008年3月,钱某2与狄某签订了一份《协定书》,载明:“双方如果分手,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如下协定。谁投资谁受益。原房屋)产权人为钱某2、狄某二人名下,实际投资人为钱某2所支付,贷款还款也为钱某2所支付,双方经济从未合过。狄某愿意放弃一切可以享受的权益。该二人名下的)的一切财产归钱某2所有。”落款有“狄某”和“钱某2”的签名。
2024年7月,钱某2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及全部遗产遗赠给侄子钱某1。同年8月,钱某2去世,钱某1表示接受遗赠。
钱某1认为,根据《协定书》,系争房屋应全部归钱某2所有,故要求确认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均为钱某2的遗产。狄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未到庭。
二、 法院判决:房屋一半为遗产,一半归狄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 确认上海市静安区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钱某2的遗产,其余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狄某所有。
法院认为:
- 系争房屋系钱某2与狄某婚后购买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钱某1提供的《协定书》应理解为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但双方并未离婚,故不能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
- 钱某2的公证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在房屋中的份额,即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另二分之一归狄某所有。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四大法律要点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后购房登记为共有,即为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屋购于婚后并登记为共同共有,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2无权单方处分全部产权。
2.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与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的《协定书》虽有书面形式,但内容表述为“双方如果分手”时的财产分割,法院将其解释为离婚协议的性质。因双方并未离婚,该约定未生效,不能改变房屋的共有状态。
3. 遗嘱的处分范围:仅能处分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案中,钱某2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但其处分的仅限于“属于我所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即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另二分之一份额属于狄某,钱某2无权处分。
4. 接受遗赠的期限与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钱某1在钱某2去世后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并公证,符合法律规定。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公众的实用建议
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希望明确份额或改变公有性质,应签订书面财产约定协议,并可办理公证。
2. 财产约定协议应明确生效条件
若约定“如果分手”“如果离婚”时财产归一方所有,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在条件成就前不生效。若希望协议立即生效,应明确表述为“双方约定,该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放弃所有权”。
3.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配偶的份额
立遗嘱前,应厘清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将配偶的份额也写入遗嘱,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可通过书面声明、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权力。
五、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家庭财产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夫妻婚后购房,登记为共同共有,即意味着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一份约定“分手”时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在未离婚时不生效;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配偶的份额。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提前厘清财产权属、规范签订协议、依法立嘱,是避免“身后事”变成“麻烦事”的关键。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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