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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
为了美观
下面这位业主
竟在装修时私自拆除消防设施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消防救援局接到12345平台举报投诉称,某高层住宅小区存在违规遮挡消防设施的现象。
经核查,该小区一名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为追求装修美观,擅自将电梯前室的消火栓藏于储物柜内,并私自拆除消火栓软管卷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该违规行为对业主进行劝阻,但该业主拒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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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员立即对该业主进行了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其遮挡、拆除消防设施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该业主限期整改火灾隐患。
期限届满后,消防监督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隐患均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通城县消防救援局依法依规对该业主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大
每一处消防设施都是“救命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坚决维护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切勿为一时方便
或美观拆除消防设施
埋下安全隐患
来源 // 湖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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