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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温州某甲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因超越经营范围、虚假宣传,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甲办理贷款后收取高额服务费被诉至法院。法院二审认定,该中介公司违规开展贷款中介业务,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其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承诺2.89%低息 实际放款利率高达7.34%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0日,中介公司与缪某甲签订《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为缪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81万元,合同载明“银行利率为2.89%(0.28%)”,并约定按实际放款金额4%收取服务费。
签约当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缪某甲手机向微众银行申请贷款,最终获批400万元,但借款年利率高达7.34%,远高于合同约定利率。缪某甲发现利率不符后向银行投诉,微众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称,该行授信与任何中介服务无关,客户自行申请结果完全相同。
2025年3月,某乙公司提前归还贷款,共支付利息12.47万余元。中介公司随后起诉缪某甲,要求支付服务费16万元及违约金48.8万元。
判决:超越经营范围虚假宣传 服务合同自始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实际放款利率明显高于约定标准,构成对合同核心条款的违约,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中介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不含贷款中介服务,且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也无与金融机构开展助贷业务合作,其超越经营范围与缪某甲签订贷款委托合同已属违规。更严重的是,缪某甲企业获得贷款与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无内在因果关系”,该公司不仅未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反而加重了企业负担,其服务价值与约定费用不相匹配,存在“虚假宣传”“高额收费”“经营范围不符”等违规贷款中介典型特征。
法院认为,贷款中介业务涉及金融信息服务、资金融通等核心金融业务,违规贷款中介通过违法营销、虚假宣传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贷款并谋取高额中介费,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据此,温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中介公司负担。
法官提醒:贷款“找中介”需谨慎 警惕“低息”陷阱
法官提醒,消费者办理贷款时应直接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官方渠道申请,切勿轻信中介机构“低息”“包过”等虚假宣传。任何超越经营范围、未获金融许可的贷款中介服务均属违规,一旦发生纠纷,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消费者不仅面临高额费用损失,还可能陷入法律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整治违规贷款中介乱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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