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2024年某日,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泰州城区某道路撞倒驾驶电动二轮车正常行驶的李某,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
途经现场的张某发现后,立即骑车追赶王某,李某受伤起身后也驾车一同追赶。王某在仓促逃离过程中,从非机动车道左拐进入机动车道,不慎侧翻跌倒受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据调查,李某、张某二人均为外卖员,事发时二人都处于送餐工作状态。事后,王某将李某、张某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逃逸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见义勇为与自力救济行为合法合规,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大参考、长沙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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