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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先说。
今天,2026年3月8日(周日)上午9时,我将在潍坊与部分喜欢行政法的律师同行交流《行政法律师业务的思索与实践》。
欢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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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军非法经营案系河南浚县烟草局发现,移送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认定:2017年6月14日,刘某军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运输价值21.4万余元卷烟准备自行销售以谋取差价利润,被浚县烟草局当场查获。
2018年1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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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标准的刑事犯罪案件。
但最终解决路径,我们发现竟然是通过行政许可法。
刘某军从2013年12月开始在本村开了一家烟酒百货小超市,由于较长时间未在浚县烟草局进货销售卷烟,该局怀疑其为谋取较大利润,可能存在超范围超地域经营行为,为堵塞监管漏洞,于2016年8月9日注销了其经营许可,而证件并未予以收回。
烟草局注销的依据是“依利害关系人歇业申请”,但并未有相关申请手续,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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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刘某军时,其供述和持有的许可证原件让检察官感到蹊跷。
“我有证,但听说被烟草专卖局注销了,我认为他们的行为不合法,但因为他们没有收回我的证,我也不想和他们打官司,就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看到,这是标准的一起注销行政许可的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手中持有证件,但行政机关注销了,当事人懒得找官司。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也供述说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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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注销程序违法,导致撤证行为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刘某军持证经营,其超地域经营属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机关也认可检察院的意见,但对结案方式表示为难:如果烟草局对撤证决定不予以纠正,不撤回要求追究刘某军刑事犯罪的移送函,案件就无法作撤案处理。撤不了又诉不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及时公正处理,极易形成久拖不决的积案。
2018年3月,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被搁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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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联络员组成的听证小组经过评议,提出了由烟草局主动纠错、检察机关对该案违法证据予以排除作出不予起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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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正是因为行政许可注销的违法无效,最终检察机关认定了刑事无罪。
这再次说明行政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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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观点,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分法从这些年看已经形成了严重的问题:
重刑主义突出、行政法定犯增多、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虚置。
这都是些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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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这就是我今天交流的主要观点。
2026年3月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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