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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峰(化名)、徐某晴(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讼请求为:1. 请求确认被告林某梅(化名)与原告陈某峰签订的《一号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确认的核心事实如下:陈某峰与徐某晴系夫妻关系;林某梅与徐某强(化名)系夫妻关系,徐某然(化名)系二人之女,徐某强与徐某晴系姐弟关系。2005年,林某梅原有住房拆迁,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化名)签订相关协议,分得一号房屋(涉案房屋)及二号房屋。
因林某梅无力购买一号房屋,遂与徐某强共同联系陈某峰、徐某晴,协商转让一号房屋。2006年12月4日,林某梅与陈某峰签订《一号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林某梅以50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转让给陈某峰。陈某峰分别于2006年11月、2009年1月,两次向徐某强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全额支付购房款。
2009年1月,一号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陈某峰、徐某晴取得房屋钥匙,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持续缴纳燃气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各项房屋相关费用。2017年,一号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林某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按约定配合陈某峰、徐某晴办理过户手续,反而将一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女徐某然名下。
2020年12月,陈某峰、徐某晴收到徐某然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律师函称徐某然系一号房屋所有权人,主张陈某峰、徐某晴非法占有房屋,要求二人腾退房屋并承担损失。陈某峰、徐某晴多次与林某梅、徐某强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一号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庭审中,林某梅、徐某强辩称,林某梅未签署过《一号房屋转让协议》,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徐某强并非协议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且主张陈某峰支付的款项系借款而非购房款。为确认协议真实性,法院依法委托乙公司(化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协议系原件、落款处林某梅签名为本人所签、协议前后页为同一台机器打印形成。林某梅、徐某强支付鉴定费5100元,但其补充鉴定申请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驳回。
裁判结果
确认林某梅与陈某峰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的《一号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林某梅与陈某峰签订的《一号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林某梅、徐某强的抗辩意见是否应予采纳。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协议真实性的认定。林某梅否认其签署《一号房屋转让协议》,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能够确认协议系原件、落款处林某梅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协议前后页为同一台机器打印形成,足以证明协议系林某梅与陈某峰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伪造、篡改情形。林某梅、徐某强的该项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协议的合法性认定。涉案《一号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林某梅将一号房屋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某峰,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第三,徐某强的主体资格及款项性质认定。徐某强与林某梅系夫妻关系,且涉案购房款均支付至徐某强账户,其主张款项系借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亲属关系、房屋转让协商过程及原告全额付款、长期入住的事实,足以认定该款项系购房款,徐某强对房屋转让事宜知情,其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亲属恶意串通行为的否定。林某梅在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证后,未按约定配合过户,反而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女徐某然名下,徐某然进而发函要求原告腾退房屋,该行为实质系亲属恶意串通,企图否认房屋转让协议、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该行为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亦不能免除林某梅的合同义务。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借名买房、亲属恶意串通维权”这一高频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借名买房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1. 锁定协议真实性,通过司法鉴定筑牢胜诉核心。本案中,专业借名买房律师首要任务是应对被告“否认协议签署”的抗辩,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围绕协议原件、签名真实性、打印一致性等关键要点委托鉴定,最终通过鉴定结论确认协议真实性,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前提。实践中,借名买房纠纷常出现出名人否认协议的情形,委托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关键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2. 构建完整证据链,佐证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房屋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并提交全套关键证据:一是《一号房屋转让协议》原件,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协议合法有效;二是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三是房屋装修凭证、入住照片,证明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四是各项房屋费用缴纳凭证,证明原告长期履行房屋管理义务;五是亲属关系证明,辅助证明房屋转让协商的合理性。完整的证据链,不仅能佐证借名买房事实,还能反驳被告“款项系借款”的虚假抗辩。
3. 精准驳斥亲属恶意串通,明确协议效力优先性。房产纠纷律师当庭针对被告“否认协议、主张借款”及“恶意过户房屋”的行为,重点论证:一是协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二是购房款的性质,三是亲属恶意串通不能对抗合法协议的法律规定,彻底否定被告的不合理抗辩,让法院明确裁判逻辑,支持原告确认协议效力的诉求。面对亲属恶意串通侵害权益的情况,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适用法律、发表辩论意见,是维权成功的重要保障。
4. 把握法律适用要点,规避借名买房维权风险。房地产官司律师结合本案,重点梳理借名买房纠纷中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出名人的亲属恶意过户行为,不能否定协议效力;借名买房人需留存付款、入住、费用缴纳等全部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利。同时,提醒借名买房人,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应及时要求出名人配合过户,避免拖延引发恶意过户等风险。
最后,若您正面临借名买房纠纷、房屋转让协议效力争议、房屋过户纠纷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拖延。专业的借名买房律师可协助您起草审核协议、收集固定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参与诉讼维权,帮您守住借名买房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借名买房、房产纠纷、房屋转让协议效力类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助力客户高效维权、确认协议效力、实现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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