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48名,大象新闻3月5日视频报道,闽南网同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陈某和雷某系同学关系。
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打电话向陈某提出借款1万元,承诺短期内归还。
陈于出于对同学的信任,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仅通过微信分两次各转5000元。
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催付无果,遂持微信转账记录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万元。
庭审中,雷某否认借贷关系。
说这笔款项是陈某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的欠款,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雷某提出若为借款,陈某应提供借款有效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构成侵权。
原告陈某为何败诉?
1.陈某的微信转账1万元记录不能证明雷某为借款。
讨要借款空口无凭。
有人说了,我们是老同学关系,熟人打什么借条。
问题就出在没有借条上。
借款要写借条或者借据,内容要写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详细地址。
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是借款,还是欠款),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归还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不要因熟人而不好意思让写借条,写借条可预防否认借款的事实。
写借条不要嫌麻烦,详细点为好,过于简单也容易产生纠纷。
陈某只以为有微信转账记录,起诉雷某胜诉有十分把握,可是事与愿违。
微信转账记录既使注上借款,也是单方所为。
不被对方确认也不生效。
2.陈某微信转账的1万元,雷某不仅不承认是借款,而且称是此前陈某信用卡套现还的欠款。
雷某这么说,陈某哑口无言。
看来陈某因信用卡套现与雷某有过资金往来,是陈某向雷某借的,或者是由雷某垫付的,金额恰好是1万元。
由此可见,借款变还欠款,也是有道理的。
3.法院为什么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到法院起诉,原告不一定全都胜诉,也应预料到败诉的风险。
原告陈某和被告在庭审中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听谁的?
民事案件有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陈某起诉雷某,主张归还1万元借款,就要拿出雷某借1万元的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二人的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雷某向陈某借款。
陈某拿不出除了微信转账记录以外的证据,为此,法院认定陈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意味着败诉。
有人可能一开始认为陈某有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雷某借款,法院判败诉,质疑法院判的不公。
通过上述评论,质疑的人我相信会转变认识,变为理解支持法院判的公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