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暖心建议引发热议,全国人大代表戴茵提出要加强电信运营商扣费监管,重点守护老年人群体的财产安全,还建议对 70 岁以上用户,直接不开放 “免密支付”“自动续费”“先用后付” 这些功能。
背后的原因很现实,如今我国 60 岁及以上网民规模已达 1.61 亿,老年人网络经验不足、风险防范意识弱,还容易受生理功能退化影响,很容易被 “免费试用”“1 元体验” 的弹窗诱导,误点开通增值业务后被悄悄扣费,往往等发现时已经产生多笔损失,这个建议正是冲着这个实际痛点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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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建议的初衷满是善意,但从法律视角来看,要把这份暖心想法变成切实管用的制度规范,还得琢磨清楚背后的法律边界和实操问题,不是简单一刀切就能实现的。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一刀切限制 70 岁以上老人的这类支付功能,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买不买、用哪种方式消费支付,都该由消费者自己说了算。
自动续费、免密支付这类功能,本质上是为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方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消费者合法的选择项。
如果直接对 70 岁以上老人关闭这些功能,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这部分人群没有能力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便捷支付,这就牵扯出一个核心问题:这种保护性限制,会不会变成对老年人自主选择权的过度干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核心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但这种保障更多是通过为老年人提供适老化便利、加强消费风险提醒、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欺诈行为来实现,而非直接剥夺他们与其他成年人同等的消费选择权。
现实中不少 70 岁以上老人头脑清醒、熟悉手机操作,能自主判断消费风险,他们想用免密支付享受便捷,法律本不该替他们做决定。
这份建议里还有个值得深究的点,就是运营商的责任边界该如何界定。代表提出如果因诱导开通、扣款导致老年用户话费损失,电信运营商应先行垫付赔偿,再向合作方追偿,这个先行垫付的思路,给老年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方向,能大大降低老年人的维权成本。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台和商家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负有直接责任,但运营商作为扣费通道,是否要对第三方合作业务的诱导消费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一直很大。
戴茵代表的建议,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给运营商加了一道 “把关人” 的法定义务,不仅要求运营商确保自身扣费流程规范、信息透明,还得对代收费的第三方增值业务进行实质性审核,一旦出了问题,运营商要先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思路落地的话,老年消费者维权会更高效,不用再在运营商和第三方之间来回推诿,但也存在现实问题:运营商先行垫付赔偿后,向第三方合作方追偿的成本和难度该由谁承担?
如果追偿成本过高、难度过大,会不会导致运营商为了规避风险,干脆对所有第三方增值业务一刀切收紧,反而影响了正常的商业生态,也让老年人失去一些合法的消费选择。
说到底,这份建议的核心,是想通过法律手段为老年人在数字消费时代筑起一道安全防火墙,它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把老年人群体在数字消费中的弱势地位摆到了台面上,倒逼制度设计者正视老年人的数字消费安全问题,让监管更有针对性。
但法律的精髓在于精细化,对老年人的保护从来不等同于包办一切。对 70 岁以上老人关闭相关支付功能,是一种简单直接的物理防护,能快速规避风险,却忽视了老年人的自主意愿。
更理想的落地路径,或许是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确认的制度设计,比如对老年用户开通这类功能设置多重身份验证、手动输入确认、子女授权可选等环节,对 55 岁以上用户的自动续费设置弹窗、多频次短信甚至电话的显著提醒,让老年人在充分知情、看清消费陷阱的前提下,依然保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毕竟,除了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绝大多数老年人都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他们的自主消费意愿,同样值得被尊重。
保护老年人的数字消费安全,从来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不是要么放任风险要么剥夺权利,而是在两者之间找到精准的平衡。帮老年人守住消费底线、看清各类陷阱,同时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让他们能安心享受数字时代的消费便利,这才是这份暖心建议真正想要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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