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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违法制售制剂,合肥金石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蜀山中医诊所被处以罚款30000元,被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蜀市监稽药处﹝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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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提前制作中药制剂,并按照“多人一方”的方式进行销售,以治疗颈肩腰腿疼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有《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主要从事中医科、中医诊治和理疗服务,诊所负责人(医师)为蔡青霞。当事人于2025年8月16日从山东科悦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了中药饮片(白芍、细辛、秦艽、独活、桑寄生、川芎、防风、牛膝)和杜仲当归发酵菌素固体饮料作为制剂原材料。当事人的诊所负责人(医师)蔡青霞在合肥安凯医院有限公司内使用“智能煎煮机”将上述制剂原材料煎制成了60袋标注有“中药液”字样的制剂。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将其中30袋制剂以500元的总价销售给了投诉举报人。 当事人自述该制剂具有治疗颈椎、腰腿等骨关节部位疼痛的功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违法制售制剂的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此,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配制的中药制剂30袋;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30000元。
此前,2025年11月25日,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医院被罚1.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合蜀卫医罚﹝2025﹞38号。
天眼查信息显示,合肥金石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蜀山中医诊所,成立于2023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卫生为主的企业。其总公司是合肥金石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2025年7月,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合肥金石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被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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