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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之三十七
案例简介
王先生有一辆家庭自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经保险公司认定已无维修价值,车辆按照全部损失理赔处理。当理赔结束后,王先生联系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退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商业险中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无法退还。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条款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本案例中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已将车辆全部损失赔偿金支付给王先生,其商业险中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已终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退还该部分保险费。
案例启示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寿
提示广大消费者:
车辆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退保的具体规则。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法律专业人士,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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