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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OS圈支付网)
近期多部门发布了多条涉及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政策,一起来了解下。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调整后,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扩大支持范围。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纳入支持范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
拓展贴息领域。调整后,居民在政策实施期内使用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的各领域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由经办机构识别其真实性、合规性后,可按规定享受贴息。
增加经办机构。将监管评级在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纳入属地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期限的通知》
在第二批试点基础上将期限暂延长一年至2026年12月31日 。除了延长期限外,特别强调了加强内控和审计监督的新要求,即要求相关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限时完成专项审计。
“自查”要求是指参与机构必须对本行开展不良贷款批转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自我检查,包括核实所转资产是否符合试点条件、转让流程是否依法合规、转让后处置措施是否跟进到位等。
“专项审计”则强调对不良贷款转让全流程进行专项稽核,审计范围涉及到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全链条全过程,重点关注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审批决策、个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转让和收购机构资质条件责任认定和追究等方面内容。
金融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警惕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及直播陷阱的风险提示》
警惕“代理维权”骗局。不法组织或个人名为“代理维权”,实为伺机牟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听信“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的虚假宣传,不仅可能支付高额服务费,如欲中途退出,甚至可能因“违约”而陷入官司。
此外,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伺机收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手机卡、银行卡以及贷款、信用卡、保单、家庭住址、子女就读学校、身份信息等个人重要信息,此类信息一旦被非法买卖或利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或将面临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盗刷等风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遇金融纠纷,可通过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渠道或向金融管理部门反映,也可通过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犯罪团伙分析研究消费信贷办理流程,有针对性挑选、控制“白户”,采取伪造虚假工作证明、虚构个人账户交易流水等方式对“白户”进行“包装”,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流窜作案,短期内在全国多个省市制造多起案情,造成银行信贷损失,恶化消费信贷市场环境,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发挥各自办案优势,联动协同,综合发力,全链条打击骗贷行为,坚决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
会员单位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审慎管理外部催收机构。与外部催收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当落实业务合规审查主体责任,加强与外部催收机构在从业人员合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等方面的协作。
会员单位每年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频次不低于1次。会员单位应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的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催收行为的约束,将互联网平台催收业务全面纳入管理,坚持统一的催收管理标准,严格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商务部等九单位印发《2026“乐购新春”春节特别活动方案》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重点商户合作,策划春节专属活动,推出消费红包、消费立减等优惠,扩大活动覆盖面。结合地方促消费活动,推出支付满减、积分抵现等优惠措施,鼓励使用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消费红包。充分满足小额现金需求,加强手机红包技术保障。金融机构保障适量网点开门营业,满足群众金融服务需求。便利入境消费。聚焦重点场景,持续完善银行卡、移动支付、现金服务等支付环境,便利入境游客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者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所列对象或者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或者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被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组织和个人认为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把模糊的垄断风险转化为可识别、可防控的具体场景。文件明确列出算法共谋、不公平定价、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全网最低价、差别待遇等八类典型行为,直接对准平台经济长期存在的治理痛点。
文件提出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持续性四大原则,要求平台将合规嵌入决策、执行、监督全环节,覆盖业务、部门与人员,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同一企业或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多家企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两家,且其中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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