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开车已违法,醉驾上路更是触碰刑法“高压线”。2026年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
2025年10月,李某饮酒后心存侥幸,驾驶小型轿车从可克达拉市某小区出发,违规驶入清伊高速公路,行至伊宁市英也尔服务区前路段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货车发生追尾碰撞。执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李某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示: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绝非一句口号,而是守护生命安全的“警戒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切勿贪图一时快意,自觉抵制酒驾醉驾,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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