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修订)
一、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解释》),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进一步明确。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会影响量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根据《解释》第八条,引诱他人卖淫的,即可定罪处罚。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包括房屋、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均不影响犯罪构成,只和量刑有关。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既包括双向介绍,也包括单向介绍。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及《解释》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犯本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罪有时难以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根据《解释》第一条及司法实践,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犯罪的主观故意与组织性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嫖客),卖淫人员来去自由、选择自由,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核心在于对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的管理或控制。
犯罪的客观表现与人数要求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必须在三人以上。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入库编号:2024-18-1-371-002),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不仅要求数量达到三人以上,还应当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即至少有三人以上卖淫人员同时在某一时间段内受到行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稳固的卖淫团体,才能体现组织卖淫的"组织性"。若卖淫人员分别在不同时间段,无三人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形,则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五、立案标准与定罪处罚标准
根据《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追诉):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引诱1人即构成犯罪);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涉及上述特殊群体1人即构成犯罪);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注:此标准已取代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相关规定。)
![]()
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特别规定(新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施行),办理本罪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坚持以下原则:
从严惩处: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站式取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或其他安全场所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避免造成次生伤害,并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隐私保护:办案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严格保密,法律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