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地产销售佣金纠纷,因二审法院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多次改判、合议庭蹊跷变更、被告方提前将公司“空壳化”以规避执行等情节,演变为一场持续四年的司法迷局。四川广安武胜县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京某公司”)与熊某控制的两家营销策划公司的诉讼拉锯战,暴露出当前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证据规则适用及执行难等深层次问题。一家民企倾全力尚不能求得公正,普通百姓又将如何面对?这起案件引发的疑问,值得我们深思。
缘起:一个项目为何签两份合同?
2018年,京某公司与熊某控制的成都同某恒房产营销策划公司(下称“同某恒公司”)、成都优某行房产营销策划公司(下称“优某行公司”)就“京熙国际”项目的房屋销售签订了《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和《咨询策划合同》。两家销售公司均系小规模纳税人,用两家公司签合同是为了分摊销售支付佣金,其中《咨询策划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这在行业经营中属于常见操作。后因熊某方面未完成销售任务违约撤场,纠纷由此引发。
然而,正是这份用于“分摊销售佣金”是否实际履行的合同,却成为二审法院某领导和法官多次操弄,干预案情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由头。
程序疑云:合议庭变更引发公正性质疑
2022年,同某恒公司诉请京某公司结算佣金。四川武胜县法院一审查明,京某公司向优某行公司支付的700万元应一并计入佣金结算,并作出相应扣减判决。案件上诉至四川广安中级法院后,程序走向却变得扑朔迷离。
2023年10月,京某公司收到四川广安中级法院的二审合议庭组成通知,审判长为王某,审判员为黄某、张某涛。但不久后,坊间便传出销售方熊某在“做法院领导工作”、合议庭可能更换的消息。京某公司就此提出质疑。半个月后,广安中院以同某恒公司申请张某涛回避为由,将合议庭成员变更为审判长戴某军,审判员黄某明、游某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京某公司多次书面要求法院解释更换合议庭的原因及法理依据,并要求新合议庭成员回避,但均被驳回且无解释。
“无新证改判”挑战证据规则
更令京某公司困惑的是广安中院二审的实体审理。双方均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案件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但广安中院却全盘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支付给优思行公司的700万元与本案无关,仅以销售公司“提前撤场”为由酌定支付200万元违约金——而京熙公司委托评估的实际损失高达3亿元以上。
“两家公司人格混同、由熊某夫妻实际控制,咨询策划合同未履行,有员工证言和社保记录佐证,熊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履行了合同,为何二审对这些关键证据未予采纳?”京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不解。
法律界人士指出,二审法院有权根据既有证据对一审事实认定作出不同判断,但“无新证而改判”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了极高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而此案中,判决书未能详尽阐明为何对相同证据作出不同认定,难以消除“暗箱操作”的疑虑。
再审碰壁与“空壳化”困局
京某公司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员工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700万元实为佣金。四川高院以“可通过另案起诉优某行公司补救”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此时,熊某控制的销售公司早已完成“防御部署”:将优某行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80多岁的老母亲,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成为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确立的双重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出现财产、人员、业务混同时,法院可判令这些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京某公司即便打赢另案,也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
另案诉讼再演“改判戏码”
2025年1月,京某公司无奈之下单独起诉优某行公司,要求返还700万元“咨询策划费”。武胜县法院再次查明事实,认定优某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履行合同,判决返还700万元。
但当案件再次上诉至广安中院时,反常再度上演。在优某行公司未实施且始终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却称“在现有新证据基础上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并称“京某公司没有举示优某行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据”。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实质上是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
更令人费解的是程序时序:2026年1月12日下午,广安中院以审委会名义对改判“定性”;而1月19日下午,法院才通知实际签订合同的证人谢某到场。证人尚未作证,其携带的证据尚未出庭,案件已在审委会层面“定调”,程序的倒置引发严重质疑。
同类案例:司法迷局并非孤例
事实上,类似“无新证改判”的司法迷局并非个案。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中,某省高院在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更换合议庭成员,且未对证据重新审查即推翻一审判决,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明确指出“程序违法导致实体不公”。2023年,某地方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将一审判决的2000余万元工程款改判为500万元,判决书仅以“综合考虑”为由,未作详细说理,引发当事人长期信访。
2024年《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指出,部分地区法院存在“程序空转”“裁判说理不足”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下降。中国政法大学一位诉讼法教授指出:“二审改判权不能滥用,必须建立在充分说理和严格程序基础上。无新证据的改判,必须有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逻辑闭环,否则就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
评论:司法公正不容程序疑云
一起普通的佣金纠纷,历经四年诉讼、两次改判、两次再审碰壁,至今悬而未决。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基石,当二审合议庭变更事由不明、判决说理不清、举证责任分配失当时,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便随之动摇。
本案中,程序上的多处疑点都值得深究:二审合议庭变更是否有正当理由?为何在无新证据情况下两度改判?审委会在证人作证前“定调”是否符合程序规范?这些问题,关涉的不仅是一起案件的胜负,更是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更令人警惕的是,被告方熊某提前将公司“空壳化”、将股权转移至耄耋老人名下的行为,实质是利用法人独立地位规避债务。新《公司法》已明确双重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打击此类恶意逃废债行为。当法律赋予法人独立人格时,也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当人格被滥用时,司法应当及时“刺破公司面纱”。
据知情者透露,这一反常背后,是二审某分管副院长的“干预”有关,据称他已掌握其部分违纪违法线索。但无论真相如何,程序公正的阳光必须照进每一起案件。
目前,京某公司表示将继续寻求法律途径维权,包括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向检察申请监督、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程序违法问题。而此案留下的问号和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伤害,期待有关方面给出清晰解答。正如一位法律学者所言:“每一起冤错的背后,都是对法治信仰的一次伤害;每一次程序的迷局,都是对司法公信的一次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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