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报告上的“影子”成了拒赔理由
客户王某于2021年投保百万医疗险。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中,有一项“甲状腺回声不均,建议随访”的描述。王某当时无任何不适,未予理会。投保一年后,王某因发现颈部包块就医,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行手术治疗,发生医疗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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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调取其既往体检记录,以“甲状腺回声不均为投保前已存在的异常,属于既往症,甲状腺癌与该异常相关”为由,拒赔并解约。
二、泽良策略:精准界定“既往症”的法律内涵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既往症”三个字吓倒,而是从医学事实与法律定义的交叉点切入。
1、核心论点: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既往症”?
泽良律师向法庭阐明:医疗险合同对“既往症”的通常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明确诊断、或已出现症状、或已接受治疗的疾病。其核心在于“被保险人应当知晓”其存在。
本案中,“甲状腺回声不均”仅是一个影像学描述,不是疾病诊断。王某本人无任何不适,体检医生也未告知其“有病”,仅建议随访。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无法合理预期这一描述意味着未来会发展为癌症。
2、医学证据切割:回声不均与甲状腺癌的关系。
泽良律师邀请超声科专家出具意见:甲状腺回声不均是超声检查中的常见表现,可见于桥本氏甲状腺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甚至正常变异等多种情况,绝大多数回声不均者终身不患癌。目前无任何医学证据表明“回声不均”是甲状腺癌的必然前兆,二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转移:保险公司需证明“相关”。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既往异常与本次出险疾病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回声不均”四字,无法完成这一高标准的举证。
三、胜诉结果:法院采纳“无因果关系”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过于宽泛,将投保前的非特异性影像学发现直接等同于既往症,不当扩大了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回声不均”与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撤销拒赔决定,全额支付50万元医疗费,并恢复合同效力。
体检报告上的每一处异常描述,不等于保险条款里的既往症。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医学事实与法律定义的精准匹配出发,为客户打破不合理的免责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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