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守证据在前、措施在后的原则,但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先将人关进去再慢慢补材料的情况,这种做法容易滑向宁可错抓、不可放过的倾向。放错人会被追责,可抓错人却常被轻描淡写成程序问题,长此以往,疑罪从无的原则被架空,有罪推定反而成了隐形的办案标准。更不合理的是,证据不足时反而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甚至有人为了早点出来不得不违心认罪,这根本不是效率问题,而是触碰了刑事司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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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核心其实就八个字:以证据定案,以程序护权。没有证据不能定罪,程序违法的证据也不能用,不然伤害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任。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得明确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必须满足三个关键条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来源都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严禁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是主观猜测、伪造或篡改的,比如作案工具要能确定是犯罪时使用的,而不是随便找的替代品;关联性则是证据要和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能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是否发生、谁实施了犯罪,比如现场的血迹要能匹配被告人或被害人,才能证明其与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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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三个条件,所有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用。不管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都得在法庭上当庭出示、辨认,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比如证人证言,不能只看书面记录,还要让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这样才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鉴定意见要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还要说明鉴定的过程和依据,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是证据的收集过程有瑕疵,比如物证的提取笔录没写清楚时间和地点,法院会要求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要是无法补正或解释不通,这份证据就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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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还有人疑问,立案前取得的证据能不能用?其实只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算是立案前收集的,比如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也能作为刑事定案的依据,但言词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通常需要在刑事立案后由侦查机关按程序收集,不然可能影响其合法性。而那些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不管是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收集的,都要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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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最初的问题,先抓人后补材料的做法之所以危险,就是因为它打破了证据和程序的底线。没有证据就采取强制措施,不仅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还会导致后续为了“坐实”案件而忽略证据的合法性,甚至制造虚假证据,最终造成冤案错案。而只有真正把“以证据定案,以程序护权”落到实处,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维护法治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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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往往就是证据或程序出了问题,比如被非法拘禁后被迫认罪,或者关键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就被用来定案。这时候更需要强调,不管是办案机关还是当事人,都要重视证据和程序的重要性——没有证据不能定案,程序违法的证据不能用,这是刑事司法的底线,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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