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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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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是:
1.强迫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既包括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也包括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以及吸毒成瘾的人。
2.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这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同其他毒品犯罪的根本区别。"暴力",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进行禁闭、殴打、捆绑、伤害等足以危及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以立即实施暴力、实行精神强制等方法,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其他方法",是指利用他人处于醉酒状态或者熟睡之机等方法为其吸食、注射毒品。杞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3.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强迫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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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适用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35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以行为人实施强制行为,且被害人实际吸食、注射毒品为准。至于被害人吸食、注射的毒品数量和纯度,以及是否染上毒瘾,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但如果被害人被迫吸食的是假毒品,则属于未遂。行为人实施强制行为后,因各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没有实际吸食、注射毒品的,也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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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该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犯罪一样,适用该规定时,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只要行为人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均应从重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杞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杞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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