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较早的战友都知道,早些年,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凭借“安置卡”能获政府安置工作。军地改革后,城镇义务兵不再指令性安置工作,但仍有例外情况,那么,义务兵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排工作呢?今天,我们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共同探讨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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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可获安置。其中,勋章分为“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八一勋章”是我军至高无上的奖励,自设立以来,全军不过两位战士荣获,一位是“兵王”王忠心,另一位是“排雷英雄战士”杜富国;荣誉称号分为战时荣誉称号、平时荣誉称号、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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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也在安置范围。战功分为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非战功分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三是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义务兵同样符合条件。表彰分为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其中,一级表彰,由中央军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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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国家不会忘记他们的付出,会为他们安排工作,保障他们的生活。还有烈士子女,他们继承了父辈的英勇和奉献精神,国家也会给他们特殊照顾,安排合适工作。
实事求是地说,义务兵服役时间相对较短,通常只有两年。在有限的时间里,要达到上述条件难度很大。所以,大多数义务兵难以满足安排工作的要求,有的选择继续服役,有的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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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根据个人爱好和专长,走更适自己的发展道路,实现人生更高的价值。
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贡献大小而定,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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