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对再审结果还是不服,这时候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接到申请后,并不是只有一种监督方式,而是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这两种方式看着差不多,其实适用的情形是不一样的,弄明白了,才知道检察院为什么会那样处理你的案子。
一、检察院向法院提“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的一种监督意见,建议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来纠错。一般适用于案件存在比较明确的程序或证据问题,但还没有达到必须“硬启动”抗诉的程度。根据规定,地方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以下11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提检察建议:
- 出现新证据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基本事实缺证据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主要证据是假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主要证据没质证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法院该调查却没调查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没去调查。
-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该回避没回避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 该参加的人没参加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代理人的事由没参加诉讼。
- 剥夺辩论权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没传唤就缺席判决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些情况,都是法院在审判环节出了“硬伤”,检察院认为通过建议再审,由法院自己纠正更合适。
二、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情形
抗诉是比再审检察建议更“刚性”的监督方式,是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案件,一般会引起法院必须再审的结果。根据规定,地方检察院发现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 再审后作出的裁判
-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 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裁判
-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人员贪腐枉法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调解书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 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情况,要么涉及法律适用的大问题,要么涉及审判人员违法,要么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检察院认为必须“强力纠错”,就会通过抗诉来启动再审。
三、小结:两种方式的区别
- 再审检察建议
- 发给同级法院
- 适用于程序违法、证据问题等“硬伤”;
- 建议法院自己再审,柔性一些。
- 抗诉
- 提请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法院提出;
- 适用于法律适用错误、审判人员贪腐、损害公共利益等更严重的问题;
- 刚性更强,法院必须再审。
一句话记住:
证据、程序有明显问题,检察院多提再审检察建议;法律适用错、审判人员贪腐、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案件已经过再审、审委会讨论,检察院一般会提请抗诉。
#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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