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只解决三件事:第一,干股到底按“股份价值”还是按“实际分红”计赃;第二,代持结构下“既遂/未遂/事实不清”怎么拆证据;第三,估值鉴定里基准日、折扣、口径选错会怎样把数额抬高,以及辩护如何把它拉回“行为时点”。适用于政策性项目、非上市公司股权、拟上市公司原始股、代持隐名持股、合作投资等高频结构,也适用于卷宗里出现评估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资金闭环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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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从“提包现金”到“影子股东”,股权迷局为什么更难办
在职务犯罪辩护里,受贿形态这些年变化很明显:过去卷宗里更多是现金、金条、房产证;现在越来越多的是股权代持、投资架构、上市辅导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更常见的现实是:不少案件把“产业项目、审批环节、政策通道、引导基金、重点项目”等带政策色彩的词,和“利益输送”直接捆在一起——重大工程、产业扶持、园区招商、能源基建、特许经营、资金安排……再叠加行政许可、验收、补贴拨付、融资担保、上市辅导,就容易被讲成“权力换股权”。但辩护人必须冷静:政策性项目链条更长、参与主体更多、商业变量更复杂,越是这样,越不能拿事后结果倒推“当时必然有罪”。
所谓“股权型受贿”,说白了就是把好处放进公司、放进股权、放进估值里:外表像投资、合作、分红,实质可能是利益输送。它的难点不在口号,而在细节:股权怎么来的、有没有登记、谁在控制、收益从哪来、风险是谁承担、估值口径是不是被做高、基准日是不是被选歪。
我在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见过太多“看似合规、事后成罪”的股权安排:有的是口头承诺、纸面协议、朋友圈式合作,最后却被一套“事后估值+推定链条”压成“既遂巨贿”。也正因为这种结构性风险,辩护里最值钱的能力之一,就是把推定拆开,把证据缺口一项项摆出来,守住无罪或证据不足空间。
张智勇律师2018年曾代理国家监委“001号案”(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在三罪并罚的严峻形势下,辩护的着力点不是跟着叙事走,而是先把涉及股权利益的安排拆清:利益形态是什么、谁在实际控制、数额口径如何确定;在此基础上,再去精准论证自首与减损情节的成立条件及证据支撑,使量刑评价回到更符合事实与规则的轨道。本文从辩护视角,对“干股”“交易型受贿”“股权代持”“合作投资”等类型做系统梳理,结合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07年意见》)及后续相关规则,重点讲实务里怎么建防线、打关键点。转发引用请保留作者署名与原文出处,避免断章取义。
股权案最怕“结果倒推”,辩护要把一切拉回“行为时点+证据闭环”
第一章 干股受贿:一句“给你股份”,到底算不算既遂
商业语境里,“干股”说得很随意;但在刑事语境里,这是高危词。《2007年意见》对干股的基本表达很清楚:干股属于“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办干股案件,先别急着争论立场,先把三句话问明白:有没有确权?有没有兑现?有没有变现?很多所谓“干股”,其实停留在一句话、一次示好、一次“关系性承诺”,刑法不能把“承诺”直接等同“既遂财产”。
1.1 干股定罪的两条路径:登记与实际获利
干股最要命的问题,是赃款怎么计:按“股份价值”算,还是按“实际分红”算?差别直接决定量刑档次。《2007年意见》抓住了一个硬标准:有没有转让登记(或能否证明实际转让)。
情形一:股份已实际转让——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实际转让(即便名义未登记,但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亦可能被认定)。数额通常按“转让行为发生时的股份价值”计算;分红多被视为孳息。辩护切口就是“行为时点估值”:初创公司、项目公司,行为时估值往往很低;如果控方要用“实际控制”绕开登记标准,就把“控制”拆成可证事实逐项核:谁签字、谁决策、谁分红、谁处置、谁承担风险、谁能否定这份安排。
情形二:股份未实际转让——没有转让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转让(仅口头约定或协议效力存疑)。数额通常按“实际获利(分红)”计算。辩护空间很明确:公司没分红、分红没支付、当事人没实际拿到钱,数额就可能为零,甚至出现不构成既遂的空间。
1.2 “未实际转让”的无罪或证据不足空间
大量案件属于“口惠而实不至”:行贿人为了讨好,口头说“给你20%干股”,但项目烂尾、公司亏损、对方反悔,最后既没登记也没分红。此时有的指控会试图把“承诺”当“既遂”,甚至用“预期利益”替代实际利益。辩护要守住《2007年意见》的底线:未转让登记的干股,只有“实际获利”才能计入受贿数额。
在实务中,我更倾向于把核对顺序固定成三步:分红是否真实发生、分红是否可追溯、分红是否进入当事人可支配账户。先把“利益落地”的证明责任逼回控方。
类型化复盘:某市局长案。开发商口头承诺给局长某项目10%干股利润,后项目烂尾,局长分文未得。辩护要点:干股未转让且未分红,难以按既遂巨额计算。干股依附公司经营结果,既没确权也没变现,利益过于“虚”,不应硬罚。
再补一道反推:如果连“公司是否真实分红、分红是否可追溯、分红是否实际进入可支配账户”都做不到闭环,控方就只能停在“协议/承诺层面”,更谈不上既遂巨额,也不能拿估值模型替代证据。
1.3 “虚假转让”与“名为干股实为现金”
还有一种结构:签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做了工商变更,但受贿人没出资、没参与经营,公司可能是空壳。这类案子要做穿透:公司没有真实业务,“股份”只是外衣,所谓分红可能是对方自掏腰包给钱,更像“披着股权外衣的现金受贿”。现实意义两点:其一,数额计算不能被虚高估值绑架;其二,控方若靠一份被做高的评估报告把数额顶上去,辩护可以把它拉回“实际所得”。
同时要把“分红资金来源”拆到最细:经营利润、股东借款、过桥资金、走账返还,性质一变,数额逻辑就跟着变。这类案子还常藏着致命证据点:是谁提出用股权掩饰?当事人是否知情?是否存在他人代办、被动签字、签名真实性问题?这些点只要打穿,轻则“故意不明”,重则“事实不清”。
1.4 干股案证据审查清单(抓“硬证据”)
(1)工商内档:股权变更时间点、股东会决议签字真伪、办理流程是否异常。签字伪造的,至少主张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2)公司账册与分红凭证:分红资金来源是什么?经营利润分配还是股东借款/走账返还?来源不同,性质不同。
(3)验资与评估报告:锁定“转让行为时”的净资产与估值口径。小公司账目乱,净资产甚至为负,数额可能极低甚至为零。
政策性项目还有高频坑:后期政策红利兑现、融资抬估值后,指控容易用后期高估值倒推早期价值。辩护必须把“行为时点”钉死:交易那天、协议那天、交割那天,后面再涨,是另一个问题。
干股先看“有没有登记/有没有实际获利”,没有落地就别让“承诺”替代证据。
第二章 交易型受贿:价格差额里的“罪与罚”
交易型受贿的核心就是一句话:用不正常的价格做交易——明显低价买、明显高价卖,差额部分被认定为受贿。股权领域最常见:用“原始股”价格买入拟上市公司股份,或用“净资产价”买高成长公司股权。
这类案件最容易被“事后暴涨”带偏:公司后来上市了、估值翻了,叙事天然占便宜。辩护必须死守“交易当时”,把风险、不确定性写进事实,把“明显低价”的证明责任推回去。
2.1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怎么证明?
《2007年意见》的基本公式是:受贿数额=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实际支付价格。难点在于:非上市公司哪来的“市场价格”?有的指控会用事后视角倒推,例如1元/股买入,两年后上市股价50元/股,于是倒推当时1元就是“明显低价”。辩护要坚持事前视角:买入那刻,上市不确定,经营有风险,不能用两年后的成功衡量两年前的价格。
实务打法通常三招:找可比交易(同轮融资价格)、强调流动性折扣(DLOM)、拆条款(对赌、回购、优先权等影响定价)。
2.2 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与锁定期风险
“突击入股”是高发结构:公司推进关键流程,允许相关人员以成本价或A轮价格入股。辩护重点不在解释“为什么涨”,而在说明“当时并不确定”:锁定期往往1—3年不能卖,IPO可能失败,市场可能下行,业绩可能变脸。只要当事人真实支付对价、条款没有兜底,后面的增值更像投资回报,不应把上市后的几十倍收益直接等同受贿数额。
2.3 估值基准日:一定要卡住“行为时点”
有的口径喜欢用案发时、卖出时价格算;辩护应坚持用权钱交易达成并交割时算。类比房产受贿:收房时100万,案发涨到500万,通常还是按100万认定,股权同理。真正会压缩辩护空间的,是风险被消灭(例如兜底:亏了算对方,赚了算你)。
交易型受贿不怕“后来涨”,就怕“当时低价”被事后叙事偷换,必须用可比交易+折扣+条款把价格说回当时。
第三章 股权代持:“影子股东”到底既遂还是未遂
代持是争议最大、也最容易出辩点的一块。关键不在“关系近不近”,而在证据:到底有没有实际控制、有没有排他支配、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做不到这些,就谈不上既遂。
3.1 既遂标准:看“实质控制”
不少裁判思路会强调:工商登记不是唯一标准,要看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支配股权,以及行贿人是否实质性丧失控制。
3.2 情境一:第三人代持(非行贿方代持)
由亲属或指定第三人代持并变更登记,形式上股权脱离行贿人控制,通常更容易被认定既遂。辩护策略往往转向主观故意与知情范围:当事人到底知道多少?知道是送股还是投资?知道比例、估值、条款吗?细节证据不稳,就不能把“概括好处”推成“明知收受特定股权利益”。
3.3 情境二:行贿人名下代持(老板名下“挂着”)
争议最大的一类:股权仍在行贿人名下,当事人只是“影子股东”。辩方核心观点是:行贿人随时可变卖、抵押、否认,当事人没有排他支配权,权利状态不稳定,存在未遂或事实不清空间。控方通常抓“控制行为”来补:处置指令—对方执行—结果落地,一旦闭环,既遂风险就上升。
实务上最稳的拆证据方法是“四问”:有没有可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外观;有没有实际行权痕迹(表决、分红、处分);有没有风险承担(亏损、追加出资、担保);有没有资金闭环(分红入账、变现出账)。四项缺两项以上,“事实不清”的空间往往就出来了。
3.4 公司治理规则变化下的“实质参与经营”风险提示
控方可能用“实际操纵经营”强化“实质控制”叙事。辩护应对关键,是把“履职推动”和“股东行权”分开:推动项目、协调事项,可能是行政履职(哪怕存在不当履职),不等于以股东身份管理公司。政策性项目里更要卡死,否则容易被偷换成“推动项目=操纵公司=受贿既遂”。
代持的核心不是“谁认识谁”,而是“谁能排他支配、谁能行权、钱有没有闭环”。
第四章 合作投资型受贿:真投资还是假合作?关键看风险有没有被消灭
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辩点是“我真出了钱”。但仅有出资还不够,关键是一条:风险有没有被消灭。判断逻辑可以简单粗暴:真实出资、真实风险、收益不畸高、条款不兜底,就有把刑事风险往下压的空间;反过来,若风险被消灭或收益被保底,就更危险。
4.1 三要素检验:资金、风险、回报
资金来源真实:对方垫资还是自有资金?能否拿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说明?自有资金是强辩点。
风险共担:投资应有亏损可能;“旱涝保收”更像高危结构。公司亏损年度当事人未分红甚至承担亏损,是硬证据。
回报合理:年化50%、100%很难解释为正常投资。可用同行业平均回报、同轮融资回报作参照,把性质尽量压到“违规投资/纪律问题”。
4.2 数额计算的攻防:公式不能替代事实闭环
常见计算思路是:受贿数额=实际获利-实际出资-应得收益。控方有时把“应得收益”压得很低,甚至只扣银行利息。辩护要做的是把“市场化投资回报”拿回来:资金被占用就有资本成本,不能因为身份就把正常增值全部剥掉。但底线也要说清:没有资金流向、收益来源、条款约束的闭环,光靠计算表撑不起刑事证明标准。
合作投资要先问一句“风险是不是被兜底”,兜底一成立,辩护空间就会明显收缩。
第五章 司法会计鉴定与估值辩护:真正的战场在数字后面
股权型受贿很多时候不是输在法条,而是输在一份鉴定意见:估值口径选错、基准日选错、折扣没扣,数额可能直接翻倍。政策导向项目、科创公司、平台型公司最容易被“未来预期”放大。辩护必须坚持:刑事证明标准不接受“高概率推测”替代“客观证据”。
5.1 净资产法 vs 收益法(DCF)
收益法(DCF)靠预测未来现金流,增长率、折现率稍微一调,估值就能翻倍。辩护点很实:预测性强、主观性重,定罪应更审慎,至少要体现“疑值从低”。净资产法相对客观,基于资产负债。实操上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直接质询鉴定人:为什么不用更客观的口径?为什么不扣折扣?为什么基准日选在更有利于控方的时点?
5.2 基准日:锁死“受贿行为发生日”
原则上应以受贿行为发生日(协议达成或股权转移日)为基准。用案发日或鉴定日,尤其在估值暴涨时,容易把后期市场红利算成当初受贿数额,违背主客观相统一。政策周期、补贴节奏、融资推高估值的行业,基准日更要卡紧。
5.3 鉴定人出庭:建议直接问这些问题
(1)评估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扣了流动性折扣(DLOM)?依据是什么?
(2)收益法里增长率数据来源是什么?企业自报还是审计数据?
(3)被告只是小股东,有没有少数股权折价?为什么按整体估值同比例算?
政策性项目再加三问:
(4)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支持是否被当作确定性现金流?政策变更风险怎么处理?
(5)验收节点、并网节点、拨付节点有没有核验?节点没达成,预测依据是什么?
(6)有没有区分“政策预期”和“已实现收益”?没区分是不是把预测当事实?
鉴定不是“看着科学就信”,基准日、折扣、口径三项里只要错一项,数额就可能被抬高一截。
第六章 政策性项目语境下的三条硬防线
政策性项目容易被“请托事项”叙事覆盖,辩护要做三件事:把行政链条和利益链条分开;把正常履职推动和非法对价交换分开;把政策驱动收益和权力驱动收益分开。
(1)请托事项是否具体明确:到底是哪一件事、哪个节点、哪个决定、哪份文件、谁签字?说不清就容易落入推定。
(2)因果链是否闭合:项目成功往往是市场、政策、团队共同结果,不能用“后来成功”推定“当时收股必然因职务”。
(3)对价与风险是否真实:只要对价真实支付、风险真实存在且当事人真实承担,就存在把性质往下压的空间,甚至守住无罪空间。
政策项目先把“请托事项具体化”,再把“因果链证据化”,最后把“对价与风险实证化”。
第七章 综合策略与结语:把推定拆开,把缺口摆出来
7.1 自首、立功与退赃:别把“配合处置”当成“承认犯罪”
股权型受贿隐蔽,很多线索办案机关未必掌握。当事人主动交代隐蔽股权线索,有争取自首空间。退赃要讲清逻辑:股权退赃涉及变现波动,原则上追缴原物(股权)及孳息。股价因市场原因下跌,不应当然要求填补差价。还要避免误区:处置股权、配合止损,不等于承认犯罪。辩护要把“配合处理”与“定罪承认”切开,避免一句话被锁死。
7.2 概括故意与具体数额:数额不等于主观明知
有些当事人即便承认“想收点好处”,也未必知道股权到底值多少。若鉴定出来的高数额主要来自复杂模型、超出常人认知范围,可以从主观认知角度争取数额评价更合理,至少在量刑上压下去。更关键的是:如果连当事人是否知道这是股权利益、是否知道出资人是谁、是否兜底、是否回购、是否锁定等关键事实都不能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就存在“故意不明”的空间;故意不明,受贿成立就不稳。
股权案别急着认“数额”,先把“主观明知”和“关键事实”有没有证到位问清楚。
十问速查
(1)干股未登记但写了协议,算不算既遂?关键看是否能证明实际转让或实际行权,不能就回到“是否实际获利”。
(2)干股没登记也没分红,数额怎么计?先抓“未实际获利”,不要让“承诺”替代“落地利益”。
(3)交易型受贿里“市场价”怎么找?非上市公司要靠可比交易、融资轮次、条款差异去证明,不能事后倒推。
(4)原始股后来上市暴涨,能不能把全部增值算受贿?原则上应回到交易当时的公允价差额,不能用后期红利替代行为时评价。
(5)代持一定既遂吗?不一定,重点看排他支配、行权痕迹、风险承担、资金闭环。
(6)老板名下代持最危险的证据是什么?处置指令—对方执行—结果落地的闭环,一旦闭环,既遂风险大增。
(7)合作投资如何证明“真投资”?真实出资、真实风险、收益不畸高、条款不兜底,四项越完整越稳。
(8)收益法(DCF)为什么在刑事里容易出争议?预测性强、参数可调,容易把数额抬高,需审慎并质询数据来源与假设。
(9)估值基准日为什么是关键?基准日一旦选到案发/鉴定日,遇到估值暴涨就会把后期红利算进“当初数额”。
(10)政策性项目最容易被偷换的逻辑是什么?把“履职推动”偷换成“股东行权”,把“项目成功”偷换成“因职务获利”,必须拆开证据链。
附录:速查表
表1:干股受贿定罪量刑逻辑(依据《2007年意见》)
有转让登记 → 通常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赃 → 证据:工商档案、转让协议、验资报告
无转让登记 + 有分红 → 通常按实际分红计赃 → 证据: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取款记录
无转让登记 + 无分红 → 重点攻“未获利/未落地” → 证据:公司账目(未分红)、股东会决议
表2:常用估值方法攻防对比
市场法:参考同类公司数据;辩护点:可比性差、折扣缺失
收益法(DCF):预测现金流折现;辩护点:参数可调、主观性强、刑事证明标准不宜照单全收
资产基础法(净资产):资产-负债;注意点:相对客观,但也要核实资产质量与负债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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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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