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某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某鹰”)与某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大集团”),因银泰百货某林店C馆4楼装修工程履行事宜产生合同纠纷。这家中小企业称,其按约完成该装修工程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却不仅未收到剩余工程款,还遭某大集团反诉,被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涉案金额超百万元。这起纠纷也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合作中可能遭遇的交易不公问题推至台前,引发市场对公平交易秩序的广泛关注。
工程验收合格却生纠纷,中小企业陷入维权困境
2024年10月,江苏某鹰与某大集团就银泰百货某林店C馆4楼装修工程签订《自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22天,暂定工程造价3946050元,江苏某鹰包工包料并支付39460.5元安全施工保证金,某大集团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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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
据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24年10月24日开工至11月15日完工,因某大集团未完成前期工作,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江苏某鹰实际于2024年10月28日进场施工,并在2024年11月18日完成全部施工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某大集团此前已按合同支付前两期工程款合计3156840元,剩余工程款及安全施工保证金却迟迟未予支付。
令人意外的是,2025年9月25日,某大集团向杭州市相关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江苏某鹰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780345.16元、支付违约金260163.65元,合计1040508.81元。一面是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正常结款诉求,一面是突如其来的反诉索偿,作为中小企业的江苏某鹰陷入了被动的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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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状,当事人提供)
三大核心争议引质疑,公平交易存诸多待解问题
这场合同纠纷的核心围绕工期认定、工程款结算、合同条款公平性三大方面展开,而某大集团的一系列行为,也让江苏某鹰及市场对此次交易的公平性提出诸多合理质疑。
工期认定各执一词,延误责任归属是否本末倒置?
某大集团主张,江苏某鹰实际开工日为2024年10月28日、完工日为2025年1月9日,实际工期74天,延误52天,据此要求江苏某鹰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而江苏某鹰表示,案涉工程已于2024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商铺已正常营业,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且即便工期存在延后情况,根源也在于某大集团在合同签订时未提供齐全的施工图纸,该行为属于发包人未履行协作义务,相关延误责任理应由某大集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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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证据与聊天记录,当事人提供)
值得质疑的是,为何某大集团对江苏某鹰2024年11月18日的竣工验收结果不予认可,反而将2025年1月9日的专柜验收清单认定为工程实际完工日?在施工图纸不全这一前置事实下,将工期延误的责任全部归责于施工方,是否符合合同协作原则与客观事实?
工程款结算差距悬殊,第三方审核能否作为反诉依据?
工程款结算的分歧是此次纠纷的关键。某大集团依据第三方审计机构2025年4月27日出具的结算审核初稿,将工程初审造价核定为2501573.52元,认为已超付工程款,要求江苏某鹰返还。但江苏某鹰表示,该审核初稿未与其核对确认,且某大集团单方面委托审计机构,审核结果的客观性与有效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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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与声明,当事人提供)
该审计机构在2025年10月13日也出具声明,称该审核初稿为过程性意见,并非最终审核结论。令人不解的是,某大集团为何将一份未与施工方核对、仅为过程性的审核初稿作为反诉要求返还工程款的核心依据?在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为何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方进行正常的竣工结算,反而通过单方审计压低工程造价?
合同设“双上限”条款,是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
江苏某鹰直言,此次与某大集团的装修工程纠纷,核心症结正是合同中设置的工程量、单价“双上限”不公平条款。合同约定的2133㎡工程量上限与1850元/㎡单价上限形成双重封顶,某大集团坚称该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合法固定单价内容,工程款结算理应依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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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当事人提供)
但在江苏某鹰看来,这一条款是某大集团凭借上市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和缔约优势,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将工程所有的工程量波动、施工成本上涨风险全部转嫁给作为中小企业的施工方,直接剥夺了其通过正常履约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与相关条例中的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悖。
江苏某鹰不禁追问,某大集团作为优势方,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量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将工程全风险单方转嫁,全然违背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更与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的初衷背道而驰。
中小企业实名维权,盼公平结算与权益保障
作为涉案纠纷中的中小企业,江苏某鹰提出了多项核心诉求,希望能通过相关部门的调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公平交易争取合理空间。
江苏某鹰要求,某大集团立即废除合同中不公平的“双上限”结算条款,按实际工程量及合理单价对案涉工程进行公平结算;立即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39460.5元安全施工保证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停止针对其的恶意反诉,撤销不合理的返款及违约金主张。同时,江苏某鹰恳请相关部门对某大集团的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若查证属实,对某大集团予以公开通报,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与中小企业合作的监管,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
此次某大集团与江苏某鹰的合同纠纷,并非个例,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合作中,可能面临的缔约地位不对等、结算付款被主导、司法维权被动等现实困境。在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当下,如何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交易权益,避免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交易条款,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成为此次纠纷留给市场的重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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