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套用版号的罪与罚:从刑事规制到审慎入刑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赣0302刑初529号
入库编号:2025-18-1-237-001
关键词: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套用版号 网络游戏 核发单 无罪
裁判要旨:
1.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对方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的,应当根据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一致性、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案涉核发单、批复中的,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2.对于上述买卖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等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治、监管效果的,应当审慎把握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作为深圳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规避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行政审批程序,采取“购买版号”方式实现游戏快速上线。具体操作模式为:余某公司通过支付82.67万元费用,以“运营授权”为名获取其他公司持有的《某剑逍遥》《某门》等四款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及批复,后将上述版号信息植入其自行研发的《某道修仙》游戏中,并通过IOS、安卓平台上线运营。经鉴定,该游戏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充值总额高达4.83亿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诉讼过程颇具波折:一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这一从定罪到撤诉的转变,折射出司法对新型业态边缘行为定性的审慎态度。
(三)争议焦点
- 定性争议: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套用版号行为应评价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抑或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
- 出罪争议:在游戏充值金额高达4.8亿余元的情况下,为何最终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刑事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应考量哪些因素?
二、法律分析:套用版号与无版号运营的罪与非罪 (一)版号的法律属性: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逻辑
1. 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双重符合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红头文件,记载了游戏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出版物号等重要信息,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这一认定符合刑法理论对“公文”的解释:从形式要件看,版号核发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这一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从实质要件看,其承载着国家对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行政许可功能,具有公法上的证明效力。
2. 版号与游戏内容的“一体性”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裁判理由强调版号与特定游戏内容的对应关系。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规定,版号审批以具体游戏内容为审查对象,版号与游戏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专属性。套用版号的行为实质上是割裂了这种对应关系,使本应接受内容审查的游戏脱离监管,这正是其侵害国家机关公文管理秩序的法理所在。
(二)套用版号行为的罪数形态:何以不构成他罪?
在司法实践中,套用版号行为可能触及多个罪名,但本案最终仅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评价,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其背后的罪数判断值得深究。
1. 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
福州鼓楼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被告人文某儒因套用版号运营侵权游戏被判处侵犯著作权罪。两案的关键区别在于权利归属:若套用版号的同时,游戏代码亦系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则同时侵犯著作权管理秩序和著作权人私权,应择一重罪处罚(通常侵犯著作权罪刑罚更重)。本案中,《某道修仙》系上海某暄公司独立研发,余某公司拥有合法权利,故不涉及侵犯著作权问题。
2. 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理论界曾有观点认为,无版号运营游戏属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深入分析可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系部门规章,而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等。《出版管理条例》虽将擅自从事出版业务的行为规定为可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款指向的是“设立出版单位”等根本性无证经营行为,而非套用版号这一技术性违规。因此,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套版号行为存在“国家规定”层面的法律障碍。
(三)无版号运营的入罪路径与限制
1. 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的衔接
对于完全无版号运营游戏的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可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但“追诉标准”如何把握?实践中存在两种路径:
一是以非法经营罪追诉。如前所述,此路径面临“国家规定”的障碍,司法实践中多谨慎适用。二是以侵犯著作权罪追诉。若无版号运营的游戏系侵权作品,则可直接适用侵犯著作权罪。数据显示,2023年杭州某区查处的无版号运营案件中,有70%同时存在侵权问题。
2. 量化标准的争议
有观点主张参照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标准(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作为无版号运营的入罪门槛。但反对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标准是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设置,网络游戏行业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简单套用该标准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
(四)“情节显著轻微”的法理阐释:刑事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基准
本案最具理论价值之处在于:在涉案金额高达4.8亿元的情况下,为何仍认定“情节显著轻微”?这涉及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理解适用。
1. 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
裁判理由系统提出了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八因素: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这一判断框架体现了实质刑法观的立场——不能仅因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即认定为犯罪,而应实质判断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害。
本案中,法院认为:(1)余某购买版号系“为节省运营前期时间”,主观上无危害公文管理秩序的故意;(2)所购版号均系他人“闲置不用”的版号,未影响原游戏运营;(3)套用版号后运营的游戏内容合法合规;(4)4.8亿元充值系游戏市场认可所致,与版号套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上述因素综合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显著轻微”。
2. 行业背景的规范评价
裁判理由特别提及“全国范围内购买并套用网络游戏版号发行网络游戏的情况较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类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这一考量体现了刑法教义学中的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当某一领域存在普遍的行政违法现象且行政监管足以规制时,刑事手段应当保持谦抑。国家新闻出版署近年来加快版号审批进度,客观上降低了企业“购买版号”的动机,也使得历史遗留的套用版号行为的可谴责性降低。
3. 违法所得与获利的因果关系判断
本案论证中的一个关键点是“被告人获利是因为推广发行的网络游戏受到市场认可”。这实质上进行了违法性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只有当获利直接源于违法行为(如因节省审批成本而获得不当竞争优势)时,才能将获利数额作为评价社会危害性的因素。若获利主要源于游戏产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则不应简单以获利数额推定社会危害性严重。
三、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 (一)辩护思路构建:从“行为定性”到“出罪事由”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构建辩护思路如下:
1. 定性层面的辩护:否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
- 主张“授权运营”的实质:若存在真实的运营授权协议,且被授权方实际运营了授权游戏(即使同时运营其他游戏),可主张不构成“买卖”。
- 主张版号非公文:可辩称版号核发单系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不具有公文“处理公务”的功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文”。但本案裁判要旨已明确将其认定为公文,此辩护空间收窄。
2. 出罪层面的辩护:援引“情节显著轻微”
- 主观动机辩护:证明行为人系为节省审批时间、解决版号紧缺困境,而非恶意规避监管或从事非法活动。
- 游戏内容合法性辩护:证明套用版号运营的游戏内容合法合规,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行业惯例与政策背景辩护:举证证明案发时行业内普遍存在类似操作,且行政主管部门多以行政处罚处理,以佐证刑事介入的非必要性。
- 获利原因抗辩:通过游戏流水、用户评价、市场占有率等证据,证明收益主要源于游戏品质,而非违法行为。
3. 程序性辩护:推动行政先行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刑事手段最后性原则”,可主张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待行政认定结论作出后再审视刑事追诉必要性。
(二)裁判要旨的启示
1. 对游戏企业的合规启示
- 版号获取的正规化:摒弃“购买版号”“租赁版号”等边缘操作,通过正规渠道申请版号,确需合作运营的,应确保实际运营游戏与版号审批游戏一致。
- 授权协议的实质化:签订运营授权协议时,应确保授权方有真实授权意愿,被授权方实际运营授权游戏,避免“名为授权、实为买卖”的形式化操作。
- 历史问题的清理:对已存在的套用版号行为,可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争取行政处罚结案,避免升级为刑事案件。
2.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 确立“行政优先”的裁判理念:对于新兴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行政违法现象,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避免“以刑代行”。
- 发展“情节显著轻微”的判断标准:本案提炼的八因素判断框架,为但书条款的具体化适用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 关注违法所得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判断社会危害性时,应区分“源于违法的收益”与“伴随违法的收益”,避免简单以数额论罪。
余某案的裁判要旨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法理命题:刑法的介入不仅要求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更要求行为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实质违法性。在网络游戏这一新兴行业中,当行政监管足以规制、行业政策趋于宽松、行为实质危害性有限时,刑事手段应当保持谦抑。这一裁判立场既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回归,也为游戏产业的合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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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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