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拿着生效判决去找杨某讨债,却发现对方名下没任何财产可执行。他查到杨某和前妻离婚时,把一套婚内房产全给了女方,于是愤而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约定,还让杨某前妻承担连带责任。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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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通过杨某投资金条,后来钱要不回来,法院判决杨某个人偿还近80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杨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他调查后发现,杨某和前妻在2022年离婚时,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产约定归杨某前妻所有。这套房在2023年被杨某前妻以15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李某认为这是恶意转移财产,于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最后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认为他的主张不成立。张律师,这起案件也是您代理的,为什么被驳回呢?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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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核心原因有三点:一是离婚财产分割早于债务形成。杨某与前妻在2022年就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而对王莉的债权,是在2023年签订《资金垫付协议》后才产生的。简单说:离婚时,杨某还没欠李某的钱,自然谈不上“为了躲债而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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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房产并非无偿恶意转移。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内购买,但购房款主要来自杨某前妻婚前房产的出售款,并非杨某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前妻所有,车辆归杨某所有,这种分割是对等的,不存在杨某“无偿放弃财产权益”的情形。
三是没有恶意串通的证据。李某无法证明杨某和前妻在离婚时,明知未来会产生这笔债务,仍故意通过分割房产来逃避。法院认定,离婚是因感情破裂,财产分割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财产来源,并非为了规避崔学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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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给普通人的避坑提个醒。这起案件给所有债权人提了个醒,遇到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想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时间上要对应。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后,否则无法认定“恶意”。
二是行为上要有害。债务人必须是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
三是主观上要有恶意。债务人与受让方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故意为之。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债务追讨问题,建议先梳理债权形成时间与财产转移时间的先后关系,再收集对方恶意串通的证据,否则盲目起诉很可能像崔学顺一样败诉。#优质图文扶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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