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零距离报道:江苏南京市民钟女士2021年花费440多万元购买一套精装期房,2024年10月收房时发现北侧不到两米位置,一堵约5米高的实体入户大厅墙,把厨房、卧室和两个卫生间的窗户挡得严严实实,即便在中午时段,也仍需开灯才能正常生活。此外房屋北侧天井内的排水沟采用镂空式窨井盖,易滋生蚊虫、散发异味,无法开窗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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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人员从未提及,合同和不利因素告知书也未明确标注和说明,钟女士与同小区另外两位一楼业主提起诉讼。法院实地勘查后认定,开发商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因墙体难以改造拆除,判决按总房款15%赔偿。目前钟女士获赔67万多,另两位业主也均已拿到赔偿款。
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一案一论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开发商隐瞒情况,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当时工作人员确实没有把这些不利因素告诉钟女士,导致钟女士不能正确认知,不能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买房子,那么钟女士当然可以起诉开发商。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正是因为工作人员的隐瞒,导致朱女士没有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买房,所以开发商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他们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需要赔偿67万余元给钟女士,当然另外两位业主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零度时评综合大象新闻、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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