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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年味未消
元宵佳节将至
节日喜庆之余
烟花燃放务必遵守规定
近日
东营公安分局新区派出所
查处2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提醒大家
文明过节、安全第一
0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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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上午9时许
新区派出所执勤警力
在辖区开展日常巡逻时
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立即阻止并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该燃放位置属于禁放区域
已构成违法
民警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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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
当日上午10时许
李某正准备在自家门前
燃放烟花爆竹
被巡逻民警及时发现
并当场制止
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与普法教育后
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
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禁放规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危害极大
不仅可能引发火灾
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还会产生噪音与空气污染
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至防潮堤、南至桩埕路、西至G340和101路、北至防潮堤以内区域;
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保护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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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燃放区域外
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绿地、林地、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违反《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从事庆典、婚庆、殡葬、餐饮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平安过节不添乱
违规燃放必追责
让我们共同遵守规定
守护城市安全有序
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的
元宵佳节
来源 | 东营公安分局
编辑 | 张艺云 刘铮宇
审核 | 刘井泉 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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