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是法治德阳建设的重要基石。近年来,德阳深入贯彻男女平等与儿童优先原则,统筹政法、妇联、民政、工会等多方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维权难题,用心用情守护家庭幸福与成长安全。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116周年之际,集中展示精选具有代表性、警示性与指导性的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人身保护、监护权、劳动权益等群众关切领域,呈现我市在依法维权、矛盾化解、精准救助等方面的实践成效。
案例是最直观的法治教材。本次展示旨在凝聚社会共识、强化法治意识,引导妇女儿童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推动各部门完善协同保护机制,凝聚家庭、学校、社会共治合力,为建设平安德阳、法治德阳注入温暖力量,让女性平等绽放、儿童向阳成长。
典型案例(一)
改善社会风气
重拳整治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马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广汉市某某KTV经营管理期间,明知曾某某(16岁)、杨某(16岁)、张某某(17岁)系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依然组织以上未成年人在其KTV内,以每人每小时120元的方式向客人收取费用,为客人提供陪酒、点歌、搂抱、抚摸、亲吻等有偿陪侍服务,并从中牟利。
另查明,马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处罚。马某某案涉期间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850元。
调查过程及结果: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4年1月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广汉市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组织、管理多名未成年人在KTV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马某某有劣迹,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追缴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法律适用层面,本案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行为的性质认定提供了有益价值。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围的认定采取了“列举+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认定此罪的重点在于被组织者所从事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如果被组织者按照组织者的安排、指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该行为属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行为,则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贩卖、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一并列为禁止性行为,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实施该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及其法律后果,所以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营利性陪侍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定罪处罚。
在社会价值层面,一方面,对于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体现了司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潜在有偿陪侍违法活动的组织者,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良序改善。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本案通过对相关组织者判处刑罚的方式,也向相关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传递出司法打击组织有偿陪侍服务行为的信号,警示娱乐经营场所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在经营活动中杜绝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去触碰法律红线。
在社会治理层面,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要反思“抓末端,治已病”的问题,对不法行为判处刑罚,还要反思“抓前端,治未病”的问题,主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动诉源治理。为此,审理法院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办案理念,持续强化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机制作用,以本案为依托,向娱乐行业监管部门发送3篇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定期漏洞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目前相关部门均已对涉案经营场所进行了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娱乐场所的巡查力度,督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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