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手持采伐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可以“证”外施“伐”。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再次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被告人王某、吕某因在采伐过程中超出许可证核定数量435株,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2月,王某与吕某合伙购买了位于巩留县某路西侧林带内的杨树林,意图通过采伐出售获利。虽然二人申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许可采伐杨树230株,但在同月15日至18日期间,王某与吕某在未仔细核实采伐范围的情况下,便雇佣工人使用油锯对林带内的杨树进行采伐。
经后续清点和鉴定,实际采伐杨树高达665株,超出许可范围435株。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总计为86.216立方米,涉案杨树价值经认证为27590元。采伐后的树木被销售至新疆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吕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且二人属于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提出补栽补种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和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贪小利而铸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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