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镇通报三起违规野外用火案 三人各被罚300元
3月2日,白沙镇人民政府对外通报3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3名当事人因擅自烧田埂、烧杂草、焚烧垃圾引发火情,均被依法给予警告并处 300 元罚款,相关管护人员也被追责。镇政府提醒广大村民,森林防火期内一切野外用火须依规审批,切勿心存侥幸,详细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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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镇关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查处情况通报
2026年1月17日下午16时白沙镇白沙村委会三元二组村民和XX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白沙镇白沙村委会三元二组用火烧引燃田里杂草,发生大量烟雾,该行为属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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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1日晚20时05分新善村委会玉龙一组村民赵XX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白沙镇新善村委会玉龙一组用火烧田埂时引燃田埂上的杂木有明火并发生大量烟雾,该行为属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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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下午16时05分新文村外来租住户罗XX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白沙镇白沙村委会新文村用火烧垃圾引燃田埂上的杂草和自己家堆放的木料并发生大量烟雾,该行为属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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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期火情经白沙镇消防队员和现场力量快速处置,火情及时扑灭,无人员伤亡。查知情况后,镇防火办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了处置工作,镇综合行政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的处罚,镇防火办按照《白沙镇护林员考核办法》规定,对片区管护员给予警告和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请全镇各挂片包组责任人(镇、村、组负责人)及管护员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发生,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特此通报!
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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