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申报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报居住登记,且只能在一个地方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以下居住地住所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一)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双方租赁合同;
(二)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三)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五)居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宿舍(含建筑工地上的临时员工宿舍)的,提供机关、团体或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等能够证明工作关系的材料之一;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一并提供机关、团体或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六)居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居住证明;
(七)居住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拆迁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
(八)其他能够证明有稳定住所的材料。
申请出具居住登记凭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于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需要申请出具《居住登记凭证》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办理,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为30日。
居住登记信息变更
流动人口在市域内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住所证明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报居住信息变更,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居住登记信息休眠和注销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超过两年仍未申领居住证的,系统将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休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住登记信息注销:
(一)本人主动申报注销或者经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调查核实不在本地居住的;
(二)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
(三)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四)重复申报居住登记的;
(五)使用虚假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的。
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实行自愿原则,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流动人口只能在一个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流动人口已申报居住登记满180天,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申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办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提供相关材料后办理。
二、对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180天,能够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满180天以上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业务直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通过“绿色通道”业务申领居住证时,需向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以下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办理:
(一)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提供已满180天的有效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之一办理。
(二)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提供已满180天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调动函、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燕赵英才卡等能够证明有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及相关住所证明材料办理。
(三)以居住地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提供已满180天的学生证、入学通知书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半年以上证明等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及相关住所证明材料办理。
(四)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条件为由申领的,由非首都功能疏解相关单位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登记备案单位信息后,提供本人北京市有效居住证或半年以上北京市社保证明等材料之一及相关住所证明材料办理。
(五)以北京市、天津市居住证互认为由换领的,提供本人有效北京市或天津市居住证及相关住所证明材料办理。换领居住证后,原居住证注销。
三、办理时限:市辖区内居住证自业务成功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发放;其他县市居住证10个工作日完成发放。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居住证换领、补领和地址变更
一、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一)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换领居住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旧证及相关材料,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当场办理。发放新证时,收缴旧居住证。
二、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丢失声明,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办理补领手续,当场受理办结。
三、在市域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和住所证明向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请办理居住地址变更业务。
居住证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注销居住证:
(一)本人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二)在居住地办理户籍登记的;
(三)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四)在其他地方领取居住证的;
(五)使用虚假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六)逾期超过一年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主动申请注销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注销居住证信息,收缴原居住证,被注销的居住证其使用功能终止。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满一年之日前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代为签注的,凭居住证、申领人和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就业、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居住证被注销的,不予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签注、逾期补签的,需提交与居住证持有人申领居住证时相同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补签手续。
逾期超过一年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予以注销,需重新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
根据《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的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参与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来源:三河市公安局流动人口和通勤人员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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