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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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直接法律利害关系、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其参与诉讼是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裁判冲突的核心前提。
那么,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属重大程序违法吗?再审是否需发回重审?
最高院在《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景泰县巨宏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景泰县政府为矩阵新能源公司颁发0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巨宏养殖合作社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使用案涉土地,其与被诉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王庄村委会作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与被诉颁证行为亦存在利害关系,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同一问题引起新的争议,如果王庄村委会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王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周军律师提醒,若发现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在再审申请中精准主张该事由、充分举证,推动再审法院依法纠正程序违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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