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1万元的借款纠纷
同学俩闹上了法庭
原告方因为没有借条
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出借款项时,仅通过转账交付资金,未签订借条或留存其他借贷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陷入维权困境。近日,福州罗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索要1万元借款,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
据陈某自述
2024年11月
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
电话联系借款10000元周转
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
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
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条
而是通过微信分两次
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
累计转账10000元
雷某接收转账后未作回复
陈某也未在微信中
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
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
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雷某催讨欠款,但雷某始终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陈某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转账记录截图,将雷某诉至罗源法院,要求其偿还10000元借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雷某称,其与陈某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陈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雷某提出,若该款项系借款,陈某理应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佐证。
针对雷某的抗辩,陈某补充说明,此前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应同时符合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本案中,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仅能证实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该款项系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欠款”的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正所谓
亲兄弟明算账
若将钱出借给他人
切记一定要让对方打借条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邱瑞镧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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