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27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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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
1.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房屋建筑面积
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房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4.招标人应当在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则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执行。
5.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政府批件;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代理招标委托合同或自行办理招标的授权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
6.建
设单位应当在现售商品房出售之日30日前,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招标人应当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报告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其他物业管理项目以及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西安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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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枫叶 审核: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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