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饮酒一分醉 驾车千分险
江门公安交管部门
始终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但仍有部分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
在推杯换盏间
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警示
抛诸脑后

2月23日2时37分许,陈某驾驶粤J8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会城启超大道被新会公安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120.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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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陈某所驾驶的粤J86***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截止至2008年1月,后于2017年1月被强制报废,而且陈某并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报废车上路+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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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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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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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11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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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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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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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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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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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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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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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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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相关道路交通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是不容违反的铁律
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漠视
更是对法律红线的公然挑衅
江门公安交管部门
对酒驾醉驾始终坚持
“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
守护每一个市民的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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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贤
二审:晶
三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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