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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却被脱落的管道砸中,“从天而降”所致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系保靖某小区业主,几年前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每年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事发当天,车位上方的消防管道突然垮塌,砸中了田某的车辆,导致车辆受损。事后,田某找到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尽到了管理和维修义务,这次事故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况且,他们在车库入口和内部多处张贴了车辆损坏免责告示,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田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应当对小区内停车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停放的车辆尽到管理和照看义务,对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尽到及时维修义务。该案中,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中,且支付了相应的车位管理服务费,有理由相信该场地是安全的,管道脱落并非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不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的发生系物业公司对设施设备未尽到排查隐患和及时维修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抗辩已张贴免责告示,但该院认为该告示不合理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应当认定无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脱落致害的风险时有发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内现有的公共设施及共有部分负有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该案警示物业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危险部位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同时,也提醒广大业主注意停车及其他日常活动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损害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彭雨诗
二审|李景杰
三审|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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