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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相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讯)办公室内一个看似无心的玩笑或招呼,有时也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事间互动不当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名女子在专注工作时,被同事突然敲击窗户吓到,导致心律失常住院,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同事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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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专注工作时的一声巨响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同事关系。2025年12月13日傍晚,正在公司安静环境中专注工作的孙某某,突遭被告吴某某敲击其工作区域的窗户。这一突如其来的声响导致孙某某受到严重惊吓,随即出现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
经医院诊断,孙某某为“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并因此住院治疗5天,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某遂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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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三大焦点厘清责任
庭审中,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围绕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剖析:
1. 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傍晚安静的办公环境下,应当预见突然敲窗可能对专注工作的同事造成惊扰,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失。其敲窗行为虽可能出于玩笑,但客观上超出了合理互动的范围,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敲窗与发病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判断,从医学角度看,外界刺激是心律失常的诱因之一,且孙某某自述有熬夜、加班习惯,身体处于易疲劳状态。被告的敲窗行为作为突发性外界刺激,是诱发其症状的客观诱因。从时间上看,孙某某在被惊吓后立即出现不适并就医,符合“无此行为则无此后果”的条件关系,因此认定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孙某某的心律失常主要源于其自身体质及长期熬夜加班等因素,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吴某某的过失行为是次要诱因。因此,法院酌定吴某某对孙某某的合理损失(认定为4454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45.4元。同时,因吴某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孙某某未构成伤残,法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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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职场玩笑应有度,法律边界需明晰
此案虽小,却为职场互动敲响了警钟。办案法官指出:
玩笑不能免责:即使是出于好意的玩笑,如果在特定环境下对他人造成实质损害,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殊体质不是“免责牌”:侵权人不能以“不知晓对方有基础病”为由完全推卸责任,法律会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职场互动需审慎: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在安静或同事专注工作时,应避免实施可能造成惊扰的行为。对他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状态应给予更多尊重和审慎注意。
最终,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职场互动的法律边界:“尊重”与“审慎”是基本准则。一次不经意的敲窗,不仅可能惊吓到同事,更可能让自己卷入一场官司。这也提醒所有人,在职场交往中,行为举止需多一份考量,避免因一时疏忽给他人带来伤害,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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