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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用中国》发布的行政处罚详情,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部因涉嫌销售过期药被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2日下发封市监处罚﹝2026﹞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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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行政处罚详情:经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涉案过期药品均是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部为了经营需要于2025年06月10日从河南惠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购进40盒“乐药师”牌藿香正气口服液,购进价格9.9元/盒,购进金额396元,销售价格10元/盒,其中在有效期内销售了24盒,销售金额240元,剩余16盒超过有效期的“乐药师”牌藿香正气口服液被执法人员查处,货值金额160元。在调查中,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部解释说是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及时清理致使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还放在药柜上待售。同时,因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部销售系统更新,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上述药品刚过有效期,经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店无违法所得。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部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对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乐药师”牌藿香正气口服液16盒;同时,罚款11000元。
据《爱企查》资料,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22日,注册地位于封丘县城东风路东段路南,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崔克胜。累计开设门店160家,已经完成注销29家,还有131家门店显示为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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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这并非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首次有门店因为涉嫌销售过期药被查处。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2024年04月17日发布的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封市监处罚〔202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月2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封丘县王村乡周王村的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五十四分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大药房东边第3个销售药品的柜台内,发现“乌洛托品溶液”2盒,10毫升:4克;规格:4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南段;生产日期:20210104,生产批号:20210101,有效期至202312,已超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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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时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导致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是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五十四分部现场未设立不合格药品处理区,导致过期药品未和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分开放置,也未标明上述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失效,不得使用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过期药品“乌洛托品溶液”为劣药。
事后,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新乡市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五十四分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过期“乌洛托品溶液”2盒;并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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