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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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2月2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2月27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出租交通管理处副处长王军辉,就《办法》修订核心变化进行权威解读。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定义、行业发展原则,划定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从业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厘清违法违规法律责任,是沈阳巡游出租车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核心依据。
修订背景:推动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原办法自2011年9月22日颁布实施,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此次修订旨在与上位法衔接、落实国家及省行业改革部署,减轻经营者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乘客与从业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沈阳城市服务能级,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长效发展。
《办法》核心修订内容解读
1. 驾驶员准入年龄放宽
修订后明确:驾驶员年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身体健康,持对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即可。
取消原办法“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从业年龄按国家、省统一要求执行,有效缓解驾驶员招聘难题,拓宽中老年群体就业渠道。
2. 道路运输证申请时限延长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在6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原规定为3个月,延长时限为经营者筹备相关工作提供更充足时间。
3. 统一车身为上下双拼色样式
明确巡游出租车车身为上下双拼色,市内车辆上白下黄,区域性运营车辆车身颜色需与市内车辆区分,避免样式相近给乘客造成辨识困扰。
4. 取消个体经营者委托管理制度
删除原办法中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委托管理要求,赋予个体经营者更大经营自主权与选择权,激活经营与服务积极性。
5. 延长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
取消原办法“车辆营运期限不超过6年”规定,车辆营运期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大幅降低经营者经营成本。
6. 取消企业经营车辆数量限制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不再要求“拥有100个以上经营权及对应车辆”,放宽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7. 优化法律责任条款
删除与上位法重复、不一致的责任条款,新增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责任认定与上位法统一。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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