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滨海新区“10·10”意外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0日8时20分左右,滨海新区电城镇“电生计渔**”在博贺港航道西海域进行摸螺作业,1名船员下海摸螺失踪。10月12日晚上20时左右,遗体在水东港被发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
事故发生后,滨海新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随后,滨海新区成立了茂名滨海新区“10·10”意外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船舶基本情况
1.涉事船舶基本情况:“电生计渔**”的涉事船属纤维构造,船长11.8米,船宽2.4米,船深1.1米,主机功率48匹。船上核定作业人员2人,船舶建造日期2017年1月7日。2022年12月18日取得《电城镇涉渔生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证》,船舶所有人为陈**;2023年1月4日进行第三方检验,经勘验后该船舶鉴定为合格。
2.涉事船主:船主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
3.人员情况:“电生计渔**”的涉事船上人员共有4人,其中,船主陈**负责驾驶及船面工,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杜**(死者)负责潜水,身份证号码4206241981****,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徐雪峰负责潜水,身份证号码4304251979****,湖南省常宁市水口山镇人,未持有船员证书;林海亮负责潜水,身份证号码3506241974****,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人,未持有船员证书。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杜**、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6241981****,家庭住址: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甲洲村。
(三)周**、船主及3名潜水工人收益分配方式
周**作为非法摸螺作业的组织者,组织船主与3名潜水工人出海摸螺作业,并负责销售捕捞所得螺类。各方按以下标准从销售所得中分配收益:船主陈**按总捕捞量收取费用,大螺1.5元/市斤、小螺0.8元/市斤(费用已包含作业所需油料费);3名潜水工人按各自实际捕捞量获取报酬,大螺3.5元/市斤、小螺1.5元/市斤;螺类销售所得扣除船主费用及3名潜水工人报酬后,剩余收入归周**所有。
(四)气象及海况
东风约2-3级,无浪,能见度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0日上午8时左右,陈**驾驶“电生计渔**”船在博贺小码头接了三名潜水工人出航,分别为杜**、徐**、林**。8时20分左右,到达博贺港航道西海域进行抛锚,启动发动机供氧给氧气瓶。8时35分左右,三名潜水人员穿好潜水服后各自带一条氧气管下水作业。9时25分左右,陈**开始拉林**上浮,于9时40分左右,林**第一个上浮出海面,把渔获物吊上来后就在船上休息,陈**继续在旁边收呼吸管。9时50分左右,徐**拉管第二个潜水工上浮出海面,随后听到旁边的船舶有人说渔政过来了,陈**就叫林**提醒一下杜**上浮,林**去拽了拽杜**的呼吸管,没有回应,然后陈**就先把锚拉起来,再顺着呼吸管方向驶去,林**继续收杜**的呼吸管回来,直到把腰带(配重物)都拉上来了都没有见到人。于是陈**、徐**、林**驾驶“电生计渔***”船顺着水流方向开始找人,并且马上报警在原地转圈继续寻找杜**。11时左右,海警及海洋综合执法等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一起参与搜救,搜救两个小时左右,没有找到杜**。12时左右,工作人员传唤陈**、徐**、林**到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配合调查。2025年10月12日晚上20时左右,群众在水东港发现尸体,由电白南海派出所和滨海海警工作站对接后,认定尸体身份为杜**。2025年12月5日,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杜**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
(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分管领导立即组织协调,部署安抚、维稳等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相关部门多次派出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稳定遇难者家属情绪。现陈**与遇难者家属就事故相关善后事宜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收售螺老板周**也和家属达成和解。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涉事船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8时35分左右,徐**、林**、杜**三人下水作业,杜家园下水后失踪,后发现尸体,鉴定为溺水身亡。
(一)直接原因:杜**没有经过专业潜水训练,没有穿戴专业深水潜水防护服而进行潜水作业,造成潜水作业后溺水死亡。
(二)间接原因:陈**、周**不具备相关许可,组织无潜水资格人员开展潜水摸螺活动,并且存在渔船超载作业等情形,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四、事故性质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经调查组认定,2025年10月10日在博贺港航道西海域发生的“10·10”事故是一起一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履职情况
(一)涉事船主
陈**作为涉事船舶的所有人,未落实渔船安全管理责任,非法改装渔船、渔船超载作业,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组织无相关船员证书、无潜水专业证照人员使用渔船非法从事海上潜水捕捞作业。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茂滨海办发〔2023〕27号)的规定,指导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预案,督促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该局作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部门,按照职能要求,召开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会议,强调加强渔业船舶管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渔业安全宣传工作,强化渔业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每周对全区在册渔船开展通导设备在线情况检查和定位设备在线情况检查,通知两镇落实整改。日常巡查博贺渔港,开展国庆中秋节前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监控船舶管理平台,督促离线船舶整改,完成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局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2.滨海新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茂滨海办发〔2023〕27号)的规定,指导监督辖区水域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海洋综合执法行动;负责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港港务、渔港水域防污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
该大队作为辖区水域海洋综合执法的部门,2025年8月至9月期间,开展打击摸螺行动16次,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出动执法船艇32艘次,巡查巷道61条次,查扣非法摸螺船舶7艘并执行立案处罚。在事故发生后开展为期1个月的潜水摸螺专项行动,联合海警和茂名市公安局水域治安管理支队开展行动,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监督检查。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滨海新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三)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1.电城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职权管辖范围内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该镇作为属地监管政府,今年以来召开党委会议4次、专题工作会议3次研究部署渔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茂名滨海新区涉渔生计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落实好辖区内涉渔生计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举办渔船安全生产培训会,强化渔船安全生产宣传,加强巡查检查,对违反规定的42艘渔船进行扣分处理。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电城镇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2.电城镇白蕉村委会,根据《关于印发 <茂名滨海新区涉渔生计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茂滨海办发〔2022〕44号),的规定,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依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该村委会2025年以来每月开展“两委”班子会议,巡查白蕉村兴平山码头避风塘地区,开展渔船停放、安全生产检查、严查走私等工作,并于2025年7月28日对“电生计渔***”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电生计渔***”未发现安全隐患。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电城镇白蕉村委会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杜**安全意识淡薄,无潜水专业证照,违规下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人)
1.陈**无相应船舶驾驶资质证,鉴于已经由海警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执行完毕,不再追究此违法行为。
2.周**作为非法摸螺作业的组织者,陈**作为“电生计渔***”船长和摸螺作业时的管理者,该2人的刑事责任,由海警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电生计渔**”从事非法改装、超载,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建议待司法机关追究完毕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后,由海警机构根据法院判决对该艘“电生计渔**”及随船作案工具进行依法处置。
2.本事故中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营造浓厚的渔船的安全生产氛围。一是进行宣传教育,事故发生后,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立即针对该事故以各种形式对渔船渔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派出执法人员到各渔委会、村委会研究,探讨如何做好近期渔船安全生产防范工作,自觉做好各种防范整改措施。二是进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持续开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联合行动,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巡查重点航道,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排查涉嫌违规船舶及泡沫排筏等,依法责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强化紧抓生计渔船的安全管理。电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委会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涉渔生计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渔业生产及海上航行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依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着重加强休渔期、节假日及重要时期对涉渔生计船舶生计捕捞作业及消防安全的监管,及时上报各类违规生产行为,实时掌握各涉渔生计船舶生产活动情况,持续做好涉渔生计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海报备制度,有效落实辖区渔业安全生产网格管理。
来源:电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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