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94,以小利回报诱骗大额投资后控制涨跌幅的认定为诈骗罪。
1、朱涛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2、被告人朱涛,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3、2013年5月,朱涛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艾阳、陈超、姚伟林加入,与代理商勾结,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在客户前期小额投资后,朱涛刻意控制大盘行情走势为客户投资的同方向,人为促使客户盈利,在骗得客户加大投资额后,朱涛再次控制大盘走势为客户投资的反方向,人为导致客户大额亏损。案发经统计,朱涛等人使用的交易平台共骗得客户215万,朱涛团伙分得其中75万。
4、南县法院判决朱涛诈骗罪14年,并处罚金。
5、司法观点,朱涛团伙以非法占有客户资金为目的,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人为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户损失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朱涛纠集人员、发起和组织运作交易活动,即使朱涛作为领导者获利比代理商少,也应认定为主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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