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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杨鹤
“姐姐”,在我们传统家庭伦理里,素来不是一个简单的称谓,而是一套无声的规训。这个身份,仿佛生来被烙上懂事、退让、承担的印记。那些围绕“好姐姐”冠冕堂皇的褒奖背后,悄悄被剥夺的,是一个女孩本该拥有的天真、任性与完整的自我。
她要先学会照顾,才敢奢望被照顾;要先懂得牺牲,才配拥有关爱;要先做好姐姐,才有资格做自己。
林姐,就是这样的姐姐。
“我弟开心,爸妈就会开心;爸妈开心,我也开心;我一个人多付出一点,能换他们三个人都开心,我觉得挺值的。”林姐道出她一直以来坚守的行为准则。
我与林姐的相识,是处理小林的劳动争议案件。当时,她以弟弟小林代理人的身份来到仲裁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因此,林姐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令人唏嘘的是,整场劳动仲裁下来,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小林自始至终都未曾露面。从递交材料、参与庭审、领取仲裁裁决书,都是林姐一个人忙前忙后、跑上跑下。
“我弟说,告公司费时间又费精力,那些被拖欠的工资,就当买个教训算了。”谈及弟弟的态度,林姐既心疼又无奈,“怎么能这么算了?那是他起早摸黑,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就算我跑断腿,也得帮他要回来。”
其实在来我们仲裁院之前,林姐先去过劳动监察部门。经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引,她才带着材料赶来申请劳动仲裁。当初,为了拿到小林被开除的关键证据,她还去了小林的公司,保安拦着不让进,她就站在门口,从上午等到下午,一连守了三天。饿了,就啃几口随身揣着的干面包;渴了,就喝几口凉白开。直到第三天傍晚,终于等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我弟不懂,这份通知书有多重要。有了它,不光能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能领失业金。”林姐的眼神里,难得透出几分得意与轻松。
论年纪,林姐只比小林大三岁。可就是这三岁的差距,把两人活成了迥然不同的模样:一个遇事敢扛,一个遇事就躲。
“从小到大,所有的人都跟我说——你是姐姐,要让着弟弟;你弟弟还小,多帮帮他;你是姐姐,得多担待点。”
林姐是这么听的,也是这样做的。小时候,她洗衣做饭,照看调皮的小林。十八岁,她外出打工,十五岁的小林,还在校园里无忧无虑地打闹。那些年,她当过餐馆服务员、超市导购员、鞋厂流水线工人、地摊老板、白酒销售员,被客人刁难、被老板克扣工资,尝尽了人情冷暖与世间艰辛。可无论受了多少委屈、吃了多少苦,她对家人只报喜不报忧。每个月发了工资,除了留够基本的生活费,剩下的钱全都打回家里。那些浸透了林姐汗水、隐忍的钱,最后一笔一笔,凑成了小林新房的首付。
而小林,似乎早已习惯了姐姐的付出,习惯了姐姐替他遮风挡雨。他会心安理得地收下姐姐转来的生活费,会遇到麻烦时第一反应找姐姐。
仲裁结果出来那天,林姐拿着胜诉的裁决书,迫不及待地拨通小林的微信语音,开心得像个得到奖励的孩子:“老弟,赢了!咱们的工资和赔偿金都要到了!”
可电话那头,小林只是淡淡地“哦”了一声,说了句“知道了,姐,你把钱打我卡上”,通话便匆匆挂断。
林姐握着手机,脸上的笑意一点点淡下去。可很快,她又轻轻笑了笑,小心翼翼地把裁决书收好。
望着她独自离去的背影,我心里五味杂陈。
那种滋味,像极了每次听人夸一个年幼的女孩“真懂事”“真会疼弟弟”时,心底翻涌上来的心疼与酸涩。她哪是会照顾人,不过是被忽略得太久,想靠懂事、照顾弟弟去换取家人的关注和疼爱。
她不是天生就会承担,也不是天生就该付出、背负别人的命运。她只是出生得早一点,仅此而已。她也是父母的孩子,也需要被照顾、被疼爱,也有追逐快乐、活出自我的权利。
事实上,我们身边有无数个这样的“姐姐”。她们从小被“懂事”“谦让”“要担当”的话语包围,慢慢把家庭责任活成了自己的全部。习惯性地讨好、习惯性地付出、习惯性地委屈自己,却常常忘了,最重要的身份是她自己。
所以,“姐姐就该让着弟弟”,不应是一句轻飘飘的家庭老话。从女性权益与平等的角度看,它反映的是根深蒂固的偏见:忽视女性的付出与价值,限制她们的独立与选择,把牺牲和奉献视作理所当然,也让索取和依赖变得理直气壮。
我们一直追求的女性平等,从来不是要女性变得强势,而是让每一位女性,都能拥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付出或拒绝,可以选择家庭或自我,可以选择妥协或坚守,不必被世俗规训,不必被身份绑架,不必永远坚强,不必永远懂事,不必永远把别人放在前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来源: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席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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