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约车司机普遍反映的运价过低、收入缩水问题,各地交通部门多以“网约车价格定价由市场决定,由平台依法确定”为由作出回应。该回复看似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逻辑,实则忽视了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市场调节的天然局限性,以及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未能切实回应司机的合理诉求,存在明显不妥,具体反向意见如下:
首先,市场调节并非绝对自由,需以保障从业者基本权益为底线,平台低价倾销行为涉嫌违法,市监部门可依法处罚。当前,网约车行业呈现平台垄断态势,少数头部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掌握绝对定价主导权,部分平台为抢占市场刻意推行低于运营成本的运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低价倾销、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经营者实施低价倾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这意味着,市监部门并非无执法依据,面对平台不合理低价,有权依法查处,交通部门不应以“市场决定”为由放任该类违法行为。
其次,交通部门的监管职责不仅限于资质监管,对平台违规定价有监督处罚权,不应推诿责任。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需监督网约车经营活动,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若平台运价过低导致司机权益受损,且未公开透明计价规则,交通部门可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平台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结合《价格法》,交通部门可联合市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平台整改,而非单纯将定价权交由平台,这种“一推了之”的回应,本质是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最后,平台“依法确定”运价需守法律边界,交通、市监部门可依法追责,保障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网约车平台若变相压低运价、克扣司机收入,未公开计价规则,既违反价格法,也违反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市监部门可依据价格法查处其价格违法行为,交通部门可同步查处其行业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若两部门均以“市场决定”为由不履行职责,会纵容平台滥用定价权,加剧行业乱象,损害司机和乘客权益。
综上,各地交通部门不应简单以“市场决定”敷衍回应司机投诉。交通、市监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平台低价倾销、违规定价等行为依法处罚,督促平台制定合理运价,保障网约车司机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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