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长春相遇)
基本案情:被告人江某有于2025年7月在珲春林业局某林场88林班15小班其所负责管理的鱼池上,以鱼苗被野生鸟类啄食为由,明知架设渔网会导致鸟类伤亡,仍将细线经白色三合渔网大面积下设在鱼池水面。期间,被告人江某有在投喂鱼苗时已发现渔网将鸟类缠绕致死情况,但未及时拆除渔网,导致23只野生鸟类因被渔网缠绕死亡。
经物证(鸟类死体实物22只、鸟类死体物证照片1张、渔网1包),证实被告人江某有危害野生鸟类使用的作案工具及野生动物的死体情况。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和珲春市林业局鉴定,涉案的23只鸟类死体中,14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只雕鸮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8只因腐败严重,形态特征缺失,无法鉴定。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可被鉴定出物种的涉案15只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江某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需承担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江某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22只鸟类死体、1包渔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审判理由: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江某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生态损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江某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江某有非法狩猎的行为,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侵害,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野生鸟类是遨游天地间的灵动使者,更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堪称衡量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天然标尺”,是生态系统健康与否的直观晴雨表,保护野生鸟类是关乎生态平衡稳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之举。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触碰法律红线,打击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犯罪,是司法机关践行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