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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局开给你的发票,如图,水费3%,污水处理费免税,水资源税不征税。
2、按照
,污水处理费免税已经取消,这部分自来水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应该按不征税处理。
3、关键问题是如果企业出租房屋,或者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转开发票?
4、以前按照提供物业服务可以简易3%+差额,如果水费没有增值,开的水费发票都是平进平出。
现在差额取消,简易3%,物业公司自己要承担这3%增值税,简易计税无法抵扣进项税。自己负担的3%怎么办?通过加价方式转移给下游,比如购进含税水费103,那你就收103*(1+3%)=106.09,你的增值税由下游买单,或者说你就不代收水费了,让他们自己去水务局缴纳,否则你没理由代收一次,多交3%增值税。
5、对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这块,本身这块也是代收性质,你可以参考水务局开票方式,他们开不征税发票,你也开不征税发票给下游,把其排除在销售额范围,不构成你收入,你也不计增值税。
6、当然,这块处理你还要问询一下你主管税务局的意见,其实这个事项不是新事项,以前就一直存在,各地也有不同处理方式。
大致分为几类:
一、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河北、江苏、广州税务。
二、开具发票并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未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免征增值税。如重庆税务。
三、并入自来水水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如安徽、厦门、陕西税务。
四、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北京税务。
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如福建、河南税务。
个人觉得,还是发票备注栏备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或者直接开不征税发票更为合理。
7、加价这个事情,很多人说不准,我开了这么多年加价的水电发票,说实话没人管,只要客户认可你这个差额,税务局一般不管这个事情,至于代收的这些费用,都可以沟通,实际本身你也是代收,作为销售额算增值税本身也不合理。所以,思路就是这个,自己参考去操作。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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