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安全警钟,筑牢安全防线!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也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3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烟花爆竹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行为,请及时举报,携手共筑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01
淮安区跃之烟花爆竹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零售场所案
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5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淮安区跃之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
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经营部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清江浦区炫彩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情况:
2026年2月5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对清江浦区炫彩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虎虎生威、电光花、金丝雨等58个品种的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拟依法给予该经营部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03
冯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9日,市经开区安监局执法人员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冯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经开区安监局拟依法给予冯某某2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相关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来源: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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