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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林晓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林博文的遗产——一号房屋中林博文享有的50%产权份额;2. 判令相关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林晓雅母亲刘芳与林博文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生育女儿林晓雅,2015年协议离婚,林晓雅由母亲刘芳抚养并共同生活。后林博文与张倩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林梓涵、林梓轩)。林博文于2021年10月意外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林晓雅作为林博文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林博文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自林博文去世后,张倩等人通过隐瞒、转移相关财产、抗辩房产份额等行为,阻碍遗产法定分割,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张倩及林梓涵、林梓轩、林国栋(林博文父亲)辩称,坚决不同意林晓雅关于一号房屋50%份额的主张。其一,一号房屋系张倩婚前独自出资购买,属于张倩婚前个人财产,2021年办理房产转商手续时,仅将1%份额登记至林博文名下(系手续办理必要条件),双方婚内已对该房屋份额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即张倩享有99%份额、林博文享有1%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作为房产份额认定的核心依据。其二,林博文生前留有60余万元债务,其遗产应当优先偿还债务,即便分割遗产,也应在清偿债务后,仅就1%房屋份额进行分割,要求法院一并依法处理。
刘慧兰(林博文母亲)、郑秀琴(林博文继母)辩称,听从法院判决,依法分割遗产房份额。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郑秀琴作为与林博文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有权继承林博文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博文于2021年10月意外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林国栋系林博文父亲,刘慧兰系林博文母亲,二人早年离婚,林博文由林国栋抚养;林国栋与郑秀琴曾登记结婚、离婚后复婚,林博文长期随二人共同生活,郑秀琴与林博文形成扶养关系。林博文与刘芳离婚后,与张倩登记结婚,生育林梓涵、林梓轩。
2012年,张倩独自出资购买一号房屋(限价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相关税费均由张倩支付,该房屋系张倩婚前个人财产。2021年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张倩、林博文,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附记中载明张倩共有份额为99%,林博文共有份额为1%,该登记系双方婚内明确约定的结果,仅为配合房产转商手续办理,并非对婚前财产的重新分配。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价值255万元。林晓雅主张该房屋系林博文与张倩夫妻共同财产,林博文应享有50%份额,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我方提交婚前购房凭证、婚内份额约定协议、房产登记备案材料等,佐证张倩的抗辩意见。
裁判结果
一、一号房屋归张倩所有;
二、张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晓雅、林国栋、刘慧兰、郑秀琴、林梓涵、林梓轩分别支付一号房屋中林博文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依据房屋价值255万元、林博文1%份额核算,各继承人等额分割);
三、驳回林晓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倩、林梓涵、林梓轩、林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中被继承人林博文享有的产权份额如何认定,主张分割50%份额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首先,关于继承方式的认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林博文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倩系林博文配偶,林晓雅、林梓涵、林梓轩系林博文子女,林国栋、刘慧兰系林博文亲生父母,郑秀琴系与林博文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上述人员均为林博文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林博文的遗产,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再次,关于一号房屋中林博文遗产份额的认定,这是本案的核心,亦是我方抗辩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系张倩婚前购买,但不动产权证书明确登记为张倩与林博文按份共有,其中张倩占99%、林博文占1%,结合我方提交的婚内份额约定协议、婚前购房凭证可知,该登记份额明确具体,系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财产分配的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相关部门已按照该约定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物权登记,该约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确认。
林晓雅主张林博文享有该房屋50%份额,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推翻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按份共有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系林博文与张倩婚内共同出资购买,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号房屋中,林博文仅享有1%的产权份额,该1%份额系林博文的遗产,其余99%份额归张倩个人所有(系张倩婚前财产结合婚内约定确认的份额),不属于林博文遗产范围,无权主张分割该部分份额。
最后,关于一号房屋的分割方案及所有权归属。结合一号房屋登记现状、出资情况及使用情况,一号房屋主要权益归张倩所有,且张倩享有99%的绝对多数份额,从有利于房屋利用、维护财产现状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该房屋归张倩所有为宜,由张倩向其他各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款(仅就林博文1%份额核算),各继承人等额分割该补偿款。关于张倩抗辩的林博文生前债务,因本案仅处理房屋遗产分割,债务清偿可另行依法处理,本案不予一并分割。
综上,林晓雅要求继承一号房屋中林博文50%份额的诉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我方当事人张倩的抗辩意见成立,法院依法确认一号房屋归张倩所有,仅需支付少量折价补偿款,依法维护了张倩的合法财产权益。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法定继承中遗产房份额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夫妻财产约定是对抗不合理继承诉求的核心武器,务必依法公示并留存证据。本案中,我方助力当事人胜诉的关键,在于有明确的婚内房产份额约定,且该约定已办理物权登记,形成完整证据链。这提醒当事人,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内房产份额作出约定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归属,同时依法办理物权登记,登记后的份额对双方及继承人具有绝对约束力;同时留存好购房凭证、协议原件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2. 不动产权登记效力优先,切勿忽视登记的法律意义。本案中,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载明张倩99%、林博文1%的份额,是法院认定份额归属的核心依据,亦是我方抗辩的关键支撑。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忽视房产登记的重要性,随意登记份额或不办理登记,易引发继承、分割纠纷;若涉及房产份额约定,务必及时办理登记,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3. 遭遇遗产房分割诉求时,需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明确自身权益边界。本案中,相关人员试图将我方当事人的婚前房产及多数份额纳入遗产范围,主张不合理份额,我方精准拆解:明确一号房屋系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仅1%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成功反驳不合理诉求。这提醒当事人,遭遇继承纠纷时,首先要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份额与共有份额,避免因权益边界模糊而遭受损失。
4. 面对不合理诉求,需精准抗辩、证据充足,直击对方漏洞。本案中,相关人员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50%份额的主张,我方则提交了婚内份额协议、婚前购房凭证、房产登记材料等完整证据链,同时结合法律规定,精准指出该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提醒当事人,遭遇诉求后切勿消极应对,需积极委托律师梳理证据,精准找到对方诉求的漏洞,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5. 遗产房继承纠纷中,维权更需专业律师加持,守住合法财产。此类纠纷中,往往会出现不合理的遗产分割诉求,试图侵占合法财产,尤其是涉及婚前房产、按份共有房产的情形,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专业律师可协助梳理房产归属证据、确认份额约定效力、界定遗产范围、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全程参与诉讼,精准反驳不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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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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