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
导读:近日,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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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N9M
法定代表人: 刘**
地址:广德市
你(单位)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时(SCD20250512053检测任务),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采样过程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标准,监测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3日调取的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10月23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12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对采样容器现场空气清洗至少3次;
3.2025年10月23日调取的该公司大气采样记录表(受理号SCD20250512053)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D20250512053)1份,证明你单位10月23日对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采样情况及检测结果;
4.2025年10月15日调取的《宣城市重点行业企业废气排放治理检测合规性诊断反馈汇报》PPT电子材料打印摘选,证明线索来源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反馈我市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废气排放检测情况;
5.2025年11月28日于生态环境部管网下载打印的《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资料,证明你单位按照该监测标准,应对采样容器现场空气清洗至少3次;
6.2025年10月23日,安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刘**、总经理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月24日采样员叶*、吕**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以及任职证明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的身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广)罚告〔2026〕2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的规定,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贰元捌角(¥1732.800);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 备注:环保罚没款)完成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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