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广西南宁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其交往了一名未成年女友,女友已经辍学, 当事人暑假期间借住在女友租住的出租屋内,交往期间,女友称自己手机卡不能使用,问当事人借卡,后当事人在女友出租屋被警方抓获,才知道是因为手机卡被用于手机口。案发紧急,快到开学时间,是否能及时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能否继续就读。
二、争议焦点
1、出借手机卡,如果对方使用来实施犯罪,出借方是否一定能推定为犯罪?
2、情侣之间、特殊亲缘关系的出借,应当如何认定?
3、公安机关刑拘理论上最长时间为30天,加上报捕7天,如何尽快让当事人出来。
三、辩护思路
1、主观上,当事人借卡的主观是为了女友正常上网,不是用于手机口业务,且出借的是自己常用的手机卡。基于情侣关系分析,当事人没有犯罪故意,认定犯罪故意和借卡动机,应当根据双方关系、案发经过综合认定; 2、客观上,当事人客观没有实施帮信或诈骗行为,在整个案件中,当事人未与任何人合谋、没有获利,没有提供手机,其行为仅是简单的出借电话卡行为,不能认定其客观实施了帮信或诈骗行为。
3、当事人出借一张电话卡的行为,达不到帮信罪的构罪条件。 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电话卡的构罪数量是20张,本案仅一张,不应认定当事人构成帮信罪。
4、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临近开学,对其继续羁押会影响学业,另外找到司法实践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融入到法律意见。
四、律师工作
1、会见核实案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确定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案发经过后,告知其耐心等待,律师会尽快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2、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会见后,第一时间向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且强调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请求公安机关尽快核实案情,如果当事人不涉案的话,应当立即释放,以免耽误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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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第二天就释放了当事人,没有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正常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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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手机口案件,需要核实出借的动机、是否获利等综合因素考虑,对于动机正常,没有获利的,尽快争取好的结果。 如果被刑拘人确实有特殊情况的,例如要上学、治病等,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督促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尽快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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