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讯(记者 阮冠达)为职工缴纳社保,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然而,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员工社保,此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等后果。近日,鼓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某商贸公司先后与某人资公司、某企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人资公司、某企管公司代缴本公司员工医社保费用。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均以自身名义为某商贸公司员工代缴医社保。
然而,合同履行期间,两家公司并未按约定缴纳部分月份的医社保费用,只是向某商贸公司出具欠条,承诺还清,并约定1%的月息。但两家公司未按照欠条支付欠款,某商贸公司便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返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鼓楼法院法官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保,本是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其先后委托其他两家公司为自己的职工缴纳社保,导致缴纳主体与用人单位不一致,违反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此外,面对几家公司的财务纠纷,鼓楼法院认为,欠条上的欠付金额已经双方确认,某商贸公司返还欠款的诉请可以支持。但某商贸公司明知由第三方以自身名义代缴社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案涉合同,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故对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鼓楼法院法官提醒,代缴社保的行为打破了社保缴纳与劳动关系的对应关系,扰乱了社会保险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直接向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足额缴纳社保,不得以委托代缴、挂靠参保等任何形式进行规避,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还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社保、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此外,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存在多重风险,若第三方挪用社保款项、无故断缴,不仅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企业还需承担员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相关待遇的赔偿责任。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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